对“药驾”的预防和治理要提上日程
来论
据媒体报道,3月20日,河北邯郸发生一起小轿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连撞多辆非机动车事故,造成14人受伤,其中4人抢救无效死亡。邯郸警方将该事故定性为交通肇事事故,肇事司机刘某北被刑事拘留。警方通报称,刘某北长期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3月20日因超量服药,酿成祸端。
一次交通事故,致14人伤亡。这再次证明“药驾”的危害,有时丝毫不亚于酒驾。并且,近年来,“药驾”致伤致残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就在本月,司机李某在广州某国道上行驶时碰撞防护墙,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调查发现,李某开车前服用了大量藿香正气水,交警以醉驾为由,给予李某拘役1个月、罚款3000元的处罚。
“药驾”虽然危害很大,但预防难度很大,查处存在模糊空间。比如,《道路安全法》对于“药驾”缺乏强制性规定和处罚条款,但对于酒驾则写得十分清楚。其结果是,酒驾不管是否造成了事故,均可明确要求“喝酒不开车”,但“药驾”不同,倘若不出事故、没有违法,也排除了毒驾等可能,是不能一刀切地要求“服药不开车”的。
在广州这起案件中,李某虽然服用了大量藿香正气水,却因醉驾被处罚,假如李某服用的药品不含酒精,如此处罚就理据不足。药品种类很多,可以影响驾驶的药品就有多种,并且不同的药品也存在不同的程度影响,无法通过交警现场执法来分辨当事人服用的药品是否属于“药驾”药品。
因此,有必要对药品进行分类处理,探讨将明显影响驾驶行为的药品,如抗组胺药、抗抑郁药、焦虑类药、镇静催眠类药、解热镇痛药、抗高血压药、心脏病用药以及降血糖类药品,列入《道路安全法》,明确司机服用了这些药品就不能开车。由于名单具体,不仅便于司机对照执行,交警执法也有了足够的理据,预防“药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就有了比较靠前的手段。
对其他种类繁多的药品,则可发挥医生预防“药驾”的作用。医生熟悉药性和药理,也懂得患者的个体差异,医生给出的“不宜或不能驾驶”的建议,无疑最为精准,最贴近事实。并且,医嘱具有法律效力,假如医生向一名司机提出了“服药后不能驾驶”的要求,而司机仍然违反该医嘱驾驶,交警知情后,可以借此追究司机的责任。这样一来,交警实质上利用了医生的专业知识,对“药驾”给予更科学的甄别和防范。
针对药驾的事前预防以及事中和事后的处理,只要形成了一定的范式,就可以发挥很强的震慑与引领作用,不仅可为“药驾”划清边界,也有利于司机约束自身行为、交警尽早发现事故苗头,从而进一步排除“药驾”隐患,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 □罗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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