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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维权可以“小满”,政府监管必须“圆满”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于波 05-29 00:20

  来论

  5月25日,“北大满哥”发布视频,声明向奥迪公司及上思公司免费授权“小满”文案,互联网中的争议声逐渐平息,广告抄袭风波似乎迎来了看似圆满的结局。然而在北大满哥背后,还有众多原创作者虽被肆意抄袭但无处发声。本次事件揭露的实际上是病态的文化产业秩序,个别原创作者的积极维权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产业生态。

  抄袭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抄袭者的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以填平为原则的民事赔偿制度不具备惩戒性,无法发挥预防抄袭的效果。只有行政和刑事处罚“不缺位”才能有效增加抄袭者的违法成本,真正让潜在的抄袭者“不敢抄袭”“不愿抄袭”,从而从创作者这一产业源头上形成尊重原创的行业生态与产业氛围。

  事后追认不会改变抄袭的行政违法性。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直有“民事+行政”双轨制保护的传统,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行为若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则在承担民事责任以外,将由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等措施。从字面含义出发,该条规定使侵权行为产生了类似于刑法的“行为竞合”效果,即同一侵权行为既构成民事侵权,也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责任不会因为已经承担过民事责任而消除。以盗窃罪为例,即便嫌疑人向受害人退还了赃款,也不能改变该行为的犯罪性质,嫌疑人依旧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举重以明轻,承担过民事责任尚且不能免于行政处罚,事后追认仅为权利人放弃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的意思表示,不能代替行政处罚,更不能逆转相关行为的行政违法性。

  事后追认也无法挽回对产业秩序和创新生态的侵害。一般的民事损害可以单独通过民法救济,例如借贷关系中,只要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相关救济即告完成。但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侵犯了权利人著作权与社会文化秩序的双重法益,前者由私法给予救济,关注的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个人精神、物质损失是否得到补偿;后者则需公法介入管理,通过行政处罚重构文化秩序,两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具有可替代性。

  事后追认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抚平民事损害,而无法挽回对产业秩序的影响。此外,事后追认行为作为著作权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易受社会环境、公众舆论等多重外在因素影响,若仅以存在“事后追认”为由免除行政责任,会给相关企业带来“先使用,后授权”的负面引导,不利于塑造创新环境、构建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

  “公共利益”要件不妨碍行政处罚的成立。《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看似从字面上为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施加了相关侵权行为必须损害“公共利益”的限制,实际上,作为旨在鼓励创新的法律工具,著作权制度在诞生之初就具有鼓励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的强公共利益属性。早在2002年,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就在《关于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损害公共利益”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著作权法列举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社会公平竞争环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税收的严重流失,损害我国的对外形象,在国际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公共利益要件不能成为阻碍行政机关执法的枷锁。

  监管机关应强化主动治理意识,树立“蹭热度”思维,提高执法响应速度,化“热门丑闻”为“普法典型”,将每一次“热点事件”打造成抬升法治进步的“阶石”。针对热门事件,监管机关应当发挥行政执法的效率优势,“趁热打铁”树立执法典型,变“吃瓜群众”为“普法先锋”,借新闻事件的热度提升普法的速度和广度。 

  □于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 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