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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清华教授程啸:就算过了10年,受害者依然可以要求网暴者担责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 06-01 01:38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程啸

  “就算过了5年、10年,受害者还可以继续要求网暴者承担责任,因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侵害人格权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昨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程啸在“网络暴力的预防与治理”——第八期南都数字经济治理论坛上如是说。

  后果

  网暴侵害的是人格权

  会上,程啸从民法视角分享了他对于网暴的思考。“简单来说,所谓网络暴力就是网暴者利用互联网,通过捏造、虚构事实、披露隐私、非法公开个人信息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等人格权实施侵害行为。”

  他表示,网暴有如下特点:首先,网暴侵害的是人格权,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如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还要遭受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比如侮辱罪、诽谤罪。

  同时,网暴的加害行为比较隐蔽,最初的侵害行为人往往难以查找。而且,网暴事件的参与人很多,很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另外,现在网络与现实生活的结合越来越紧密,网暴的损害后果十分严重,损害不断被扩大,还会被延伸到现实生活之中。

  南都记者了解到,民法典就人格权单独成编,对于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等具体的人格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被网暴之后,受害者有哪些救济方法?程啸介绍了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请求权制度。如果网暴者侵害了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或存在侵害的危险,那么受害者可以要求网暴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并且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也意味着,就算过了5年、10年,受害者依然可以继续要求网暴者承担责任,而不受到诉讼时效限制。

  补救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程啸提出,能否为受害者提供更高效的救济手段,是公众关心的出发点。当网暴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时,也需要有效的补救措施,例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这些方式对于网暴的受害者而言,特别重要。

  “网暴就是在破坏人们在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位置,损害人格尊严,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有些网暴受害者可能因此得抑郁症,甚至自杀。如果网暴者的行为对受害者的心理和生理健康造成损害,则侵害了健康权,网暴者要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果导致受害人自杀或残疾,则网暴者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与健康权,还需要承担支付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程啸说。

  此外,他认为《民法典》确立的人格权禁令制度也很重要。“这项制度借鉴了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就是说,当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网暴者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这种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时,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来申请采取措施。”

  不过他也坦言,人格权禁令制度目前还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人格权禁令的司法解释,明确其程序和要件。

  取证

  强化网络平台的责任非常重要

  许多网暴受害者都曾遇到取证难的问题,也很难找出来具体的网暴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强化网络平台的注意义务和法律责任非常重要。”程啸表示,民法典对于网络平台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确定了两个重要规则:“知道规则”和“通知规则”。

  他解释,知道规则是指,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用户在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时候,如果平台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那平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通知规则是指,如果用户已经告诉平台有人侵害自己的人格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但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那么平台就必须要承担对于损失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也意味着,就算过了5年、10年,受害者依然可以继续要求网暴者承担责任,而不受到诉讼时效限制。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程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