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适用空间,人身保护令新规回应社会关切
7月1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不仅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家庭暴力,而且扩大“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及主体范围。
“出轨”不是实施家暴的理由;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高度可能性”……内容仅13条的“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新规”,保持对诸多社会热点与法律执行难点的关注,应当说着实不易。作为对2016年反家暴法的细节策应,人身安全保护令新规的出台,抓住了包括反家暴取证难、执行难在内的法律适用问题,从列举式扩充家暴范围开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尽可能地路径拓宽与堵点疏通。
什么是家暴,哪些“也是家暴”,从反家暴法对家暴定义的大范围拓展,到此番新规再次以列举+概括的方式,又一次深入对“身体与精神侵害”进行适用举例,可谓不厌其烦、事无巨细。当然,再扩充的列举也不可能穷尽家暴实施的全部方式,但这些意图再明显不过的司法态度,其最大的初衷即在于,向法律的具体实施与适用、也向社会各方面,明示国家对待家暴的零容忍。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实践中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此番司法解释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机构,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而反家暴法中代为申请所涉的未成年人群体,亦有多部门联合发力的强制报告制度兜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各项制度正在不断细化和完善。
统计显示,反家暴法实施六年来,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从无到有的制度实践,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更重要的是让反家暴的全民启蒙逐渐有了共识,通过个案探索也暴露出法律实施的难点所在。
反家暴法规定,只要当事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风险,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而此番新规更是明确,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只需要“较大可能性”,而非“高度可能性”,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不仅如此,新规还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的特点,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指导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2021年11月,全国妇联权益部亦曾发布《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最高法新规与之形成呼应,以提高家暴受害者的证据收集能力、证据保存意识。新规还明确,家暴受害者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除了取证难题,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暴为数不多的执行利器,实践中依然存在执行能力有限、力度不够的情况。而此番新规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难题,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实现打通,以提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尽最大可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尽最大可能降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门槛,进一步拓展反家暴法的适用空间,强化其执行效果,此番司法努力迫切需要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社会治理的各基层单元的热烈回应,不仅改变“家暴只是家务事”的错误认识与刻板观念,更要从观念到行动都有所觉醒、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