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检察监督应迎难而上
“行政机关以形式审查为由不依法履行撤销职责的,检察机关可依法予以监督”,10月10日,最高检以“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为主题发布第八批“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其中某公司诉地方市场监管局撤销公司行政登记检察监督案引发关注。典型意义阐释指出,检察机关要强化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促进“放管服”改革后市场监督管理的跟进,尽快实质性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
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进一步规范和指引具体案件办理和宣示司法态度,在司法机关来说已属常规操作。最高检此番以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典型案例发布,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具体发布主体为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第七检察厅,而发布内容均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主的案例。由此也可窥见,从检察监督视角出发的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大概率发生在规范市场主体与行政机关关系的过程中。
保护市场主体权益,重中之重在于规范和督促行政法治。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司法支撑的重要体现,在其中扮演的角色,用通俗的话讲就是“一手托两家”。客观来说,行政检察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所承担的使命并不讨巧,一来是明白无误地指出可能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存在的疏漏,二来是对事实上作用于市场主体的执法行为再次做出是非判断、进行法律监督。也正因为如此,行政检察的制度设计与职能激活,才具有更多的指向性。
此番入选的典型案例,包括对行政机关以形式审查为由不依法履行撤销职责的依法监督,也包括对生效司法裁判的再审检察建议,事实上都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做依据。但典型案例所展示的具体监督操作,都并不仅仅局限于发出一份或者几份检察建议。而是进行了多想一步甚至几步的努力,与相关法院、涉诉行政机关以“会商”的方式,实现“尽快”“实质性”和“更便捷”的问题解决目标,这可能正是检察监督尽可能有效介入、守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可行路径。
相对而言,发出纸面的检察建议是容易的,而对每一份检察监督的实质效果进行跟进督促,和想尽一切办法地实现监督目的,才是检察监督主动作为、迎难而上的具体表现。最高检以典型案例的方式对个案实践进行总结、发布,则同时代表了最高检察机关试图对更大范围的具体检察工作予以尽可能明确的方向指引,以及在行政执法层面表明对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期待。
“基于对公权力的信赖实施建设而产生的正当利益应予支持”,具体行政执法的每一个言行举止都与此有关。而包括检察监督、司法监督在内的“找茬”“挑刺”,同样是从看似不同视角出发的同向努力。长远看,每一次看似纠错的监督作为,都在尽可能及时地通过制度化的努力,维护和实现行政法治,守住市场主体在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下应得的每一份正义与权利。
更重要的是,最高检此番典型案例发布也诠释并示范司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能、秉持专业判断的本来价值。司法机关所能为地方招商引资做出的贡献,并不一定是可以直接量化考核的吸引投资规模、项目数量,却一定可以是通过充分发挥其法定职能,依法保障和服务地方的营商环境优化,来“促进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守信践诺”。可以说,包括行政检察监督在内的一系列、全流程司法权属,其社会功能的发挥都在以整体性的司法环境、个案性的正义坚持来作用于每一个市场主体,增强每一个社会成员内心的法治确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地方营商环境的优化与否绝不可能依赖于一个孤立、片面的评价体系,相信包括检察监督在内的具体实践,都是“兄弟登山,各自努力”的一部分,值得各方合力、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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