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科学精准要求更高
12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告别“新冠肺炎”,新冠病毒感染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层面的“乙类乙管”措施,结束从2020年1月20日起采取的“乙类甲管”措施,这对于历经新冠三年高强度防控的社会而言,意义重大。
首先应当看到,新冠病毒感染命名的“去肺炎化”,本身是对病毒致病力、感染部位的科学认知,诸多专业研究、临床数据也支持,新冠病毒变异大方向是更低致病性、更趋向于上呼吸道感染和更短潜伏期,新冠病毒感染的名称更迭正是基于医学专业判断的结果。
与此同时,对新冠病毒感染即将回到“乙类乙管”,也是对相应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调整,最核心的内容就在于,原先被高规格采取的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在回到乙类管理后不再适用: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等等。《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乙类乙管”是常态,“乙类甲管”是非常状况下的国家应急管理。
而在《传染病防治法》层面,与新冠病毒感染同一级别的传染病包括了非典、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27种。具体是否将一种传染病划定为法定传染病,以及列为哪类法定传染病,采取哪一类预防、控制措施,是综合考虑病原体特性、疾病特征、传播速度和范围、对生命健康的危害、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以及人群免疫力、卫生系统的防控救治能力等因素而做出的决策。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乙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明确调整,应当说向社会释放了一个非常清晰、明确的信号,也为普通社会成员看待、应对相关疾病做出了指引。
需要看到,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乙管”并不是放任不管,这与此前国家优化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一样,是为了科学精准地防控疫情,有效利用和调配医疗资源、平衡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而“乙类乙管”的回归,也在强调有关措施的严格执行。比如对“乙类甲管”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就进行网络报告,而对“乙类乙管”传染病,网络报告时限放宽到24小时内,但绝非不报。
同时,对于回到“乙类乙管”的新冠病毒感染,在提高老年人疫苗接种率、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相关药品和检测试剂准备、加大医疗资源建设投入,做好住院床位和重症床位准备等多方面,对于社会层面的疫情防控能力都有着非常明确的要求。对乙类传染病该怎么进行防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在内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具体要求,不能也不该成为部分基层卫生部门一下子从紧绷状态,又退到一问三不知、无所作为。“乙类乙管”事实上是在克制使用对社会影响更大的硬管控手段,力图回到更细致、更专业的医疗准备和更理智、更人性的社会应对。
而对于相关疫情信息发布频次和内容的调整,从12月25日起,国家卫健委已不再发布每日疫情信息,有专家借此呼吁加强对各地住院患者特别是重症患者相关数据的统计力度和信息披露。据南都此前报道,多国卫生行政部门官网都公布了ICU床位使用率、药物供应情况等数据,让公众及时了解医疗资源使用情况,以避免社会层面不必要的恐慌。
新冠病毒感染回到“乙类乙管”,当三年的防控真的成为记忆,于社会而言无疑是一个新的挑战,包括医疗资源的充分准备、社会层面的认知基础、治理上的各环节应对等等。但无论如何,社会终要回归正常,这不可阻挡,而且令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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