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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首次联合出台意见,明确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按键伤人”?严惩“人肉搜索”恶意炒作等行为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嫚 黄莉玲 蒋小天 胡耕硕 09-27 01:19

  惩治网络暴力、加强网暴治理的首部专门司法文件出炉。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发布,这也是“两高一部”首次就治理网暴联合发文。

  南都记者关注到,《指导意见》释放了“严惩网暴”的信号。《指导意见》提出,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针对此前网络暴力案件中自诉难、网络平台责任难以落实、网暴伤害难以及时止损等问题,指导意见作出针对性规定。例如,明确网暴案件可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可协助取证等。

  明确网暴法律适用标准

  近年来,网暴事件频频发生,造成的个体悲剧也让“严惩网暴者”呼声走高。

  “两高一部”在《指导意见》中称,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在“两高一部”联合召开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指导意见》出台背景时称,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在刑法上,网络暴力行为主要适用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周加海称,近年来,侮辱、诽谤刑事案件增长明显,其中不少为网络侮辱、诽谤案件,与此同时,作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却很低。以诽谤刑事案件为例。2022年人民法院一审收案618件,比2013年(126件)增长了近四倍;其中,绝大多数是由被害人自诉提起,检察机关公诉的只有29件,仅占4.69%。

  “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有罪判决极少的巨大反差。”周加海称,上述现状一方面与自诉人在确认网络暴力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缺乏细化指引、“门槛过高”有关。

  周加海表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关键在于要根据网络侮辱、诽谤的特点,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为此,“两高一部”立足执法司法实践,在中央网信办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完善,共同研究制定了《意见》。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近年来网暴现象尤为突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指导意见是司法机关首次联合对网络暴力治理作出积极回应。

  明确多项网暴入罪情形

  《指导意见》共20条,包括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严惩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提供法律救济、完善综合治理措施等内容。

  南都记者关注到,《指导意见》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多项可予追诉的刑事罪名,包括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

  例如,《指导意见》规定:

  ●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利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等推送、传播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政策原则。周加海介绍,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严格执法司法,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聚焦

  1

  如何解决网暴自诉难、维权成本高?

  《指导意见》明确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规定

  南都记者了解到,网暴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被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在此前多起网暴案件中,受害人遭遇网暴希望以诽谤罪或侮辱罪提请刑事自诉,但这类案件的立案门槛较高,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时,在认定侵权主体、网络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等多个环节都会遇到门槛和难题。

  对此,《指导意见》也给出了相关解决方案。

  《指导意见》明确,要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指导意见》还规定,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有律师认为,上述规定堪称“全文最大亮点”。江歌妈妈网暴案件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鸣曾向南都表示,由于网暴受害者取证困难,往往很难在法院自诉立案,而在专门明确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责任后,未来在实践中将有效帮助网暴受害者自诉维权。

  此外,《刑法》还规定,诽谤罪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作为公诉案件刑事立案。此前备受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中,也是基于这一规定,检察机关介入,该案由刑事自诉案件转为刑事公诉案件。

  南都记者也关注到,《指导意见》吸收借鉴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件经验做法,明确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

  受害人如何及时止损挽损?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网暴案件可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

  在网暴事件中,往往呈现谣言或不实信息一旦传开,受害人便深陷网络暴力旋涡,短时间内难以停下的现象。

  对此,《指导意见》明确,在网暴案件中可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这在此前的网暴案件实际应对中,还较为少见。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郑宁曾对南都记者解释,“人格权侵害禁令”源自民法典997条,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为公民提供更及时的救济,及时帮助受害人止损、挽损。但人格权禁令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即强调损害是具有急迫性、严重性、不可修复性、不可逆转性,也就是对于造成无可挽回重大损失的严重侵权行为,才可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长期关注网暴治理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也曾向南都记者谈到,“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引入,可被视作打击网暴的一个标志性动作。“人格权侵害禁令类似于诉前保全的性质,在网暴案件立案之前,先让施害方删除信息、停止网暴行为,以降低对受害者的损害。”

  结合近年来的网暴现象以及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情况,陈碧介绍,在实践中,人格权侵害禁令能够发挥的实质性作用可能有限。“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需要耗费一定时间,不如直接向平台举报删除,相对能够更快速地减少对受害者的影响。”当涉事双方,包括平台针对相关网文内容的性质存在争议,不愿自行删除,这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才有意义。

  3

  平台收割“带血的流量”?

  《指导意见》明确惩治恶意营销炒作

  南都记者关注到,几乎在每一起网暴案件发生后,都有对网暴治理、网络平台需承担责任的讨论。

  有评论指出,在网暴中,网络平台责任不可推卸。每一次网暴事件,对网暴者来说是一场狂欢,有些自媒体发表攻击性言论就是为了获取更多关注以此收割流量红利。网络平台方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网暴者提供了实施暴力的便利条件。

  南都记者了解到,中央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要求,网络平台如发现网暴现象,应对网络暴力信息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删除或断开链接等措施,对违规涉事账号及其关联账号进行处置;还要求网络平台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等。

  《指导意见》也对网络平台的责任做出明确: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所发现的有关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规定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解读

  对话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碧:

  取证难自诉难维权难有解吗?

  “两高一部”发布首部治理网暴的指导意见将对治理网暴发挥何种作用?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的个人能如何应对网暴?惩治网暴的同时如何保障言论自由的边界?南都记者与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陈碧展开了一次对话。

  对自诉转公诉作出规定

  是对现实需要的强烈回应  

  南都:如何评价这份指导意见?回应了治理网暴中的哪些难题?

  陈碧:指导意见是一份司法文件,是对当下治理网暴司法实践的指引。对于业界而言,此前如何追究平台以及网暴组织者的责任是长期以来的难题,这次指导意见明确可以根据行为程度是否构罪按刑事犯罪追究,将对平台和网暴组织者产生很强的震慑。

  司法文件另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回应了此前网暴案件如何从自诉转为公诉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四种自诉转公诉的情形,还加上了一则兜底条款。网暴可能涉及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在此前网络不发达的时代主要发生在熟人之间,除极少数恶劣情形会转为公诉案件之外,司法系统基于考虑保护个人隐私或尊重个人处理人际关系的自由,充分保障个人自诉的选择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网络暴力越演越烈,网络暴力变得更为复杂,如果和以前一样多使用自诉的形式来追究施暴者的责任明显无法适应现实需要,对自诉如何转为公诉作出明确规定是对现实需要的强烈回应。

  除此之外,这份司法文件强调民行刑案件的衔接,根据现有法律框架几乎穷尽了目前对规制网暴的法律规定,尽可能覆盖可能涉及网暴的案件类型,织密相对完善的法网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对某些网暴行为无法可依的情况。

  南都:网暴自诉案件如何转为公诉案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转为公诉案件后会对保护受害人发挥哪些作用?

  陈碧:以往网暴自诉案件需要当事人自己去推动立案,不仅面临搜集证据证明事实的实际困难,当事人还可能在取证、复盘的过程中遭遇二次伤害,它要求当事人需要极强的法律素养和心理承受能力,也需要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在明确一些自诉案件可以转为公诉案件之后,将是国家机器代替个人力量来应对网暴,其所能调动的资源远超个人,胜诉的概率也会更高。  

  删除寻衅滋事相关条款

  制定专门条款严打恶意炒作  

  南都:这份指导意见与此前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哪些变化?

  陈碧:主要是实质内容有所增删,比如删除此前第五条依法惩治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可能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的条款。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再比如更改了一些表述,被害人改为受害人,恶毒攻击改为了恶意诋毁等,总体而言在立法技术上有所提高,语言更精炼、表述更准确。

  南都:如何看待删除寻衅滋事罪相关条款?

  陈碧:原来的条款表述为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我的个人理解,因刑法里已明确有寻衅滋事罪等罪名,依照法律已经可以解决网暴可能涉及的上述问题,因此没有必要在此重申。

  南都:新增条款是否会误伤个人公众号?是否意味着个人在识别、辨认、规避网暴信息方面将承担更多责任?

  陈碧:地方互联网法院曾发布过一些民事诉讼案例,论证某些公众号是意见领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如果没有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给他人造成了伤害后果,需要在民事诉讼里承担侵权责任。

  但此次新增的这项规定是触犯刑法二百八十七条,明确可以对组织者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而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这一犯罪行为,需要证明犯罪的故意,考量组织行为以及造成的后果等才可能构罪,其证明标准要远高于追究民事侵权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误伤个人公众号。  

  新增对被判刑者从业禁止

  完善受害人保护机制  

  南都:对于规制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AI技术制造的网暴信息,指导意见对此删除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诸如生成“不良信息”“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等表述,如何看待这一调整?

  陈碧:“伦理道德”等表述均属于需要解释定义的模糊表达,如果语言表达过于宽泛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可裁量空间过大,所以我们强调尤其是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不直接以伦理道德来作为定罪或从重惩罚的依据。

  南都:此次指导意见还新增对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可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如何看待引入这样的惩罚机制?

  陈碧: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具有影响力的传媒公司和互联网平台,如果你是业内的操盘手或者是平台的管理者,因网暴构罪被判处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网暴涉及的侮辱、诽谤等罪名均属于轻罪,量刑不高,在短期内恢复自由之后可能再重回行业,改头换面换个ID。这条附加刑条款无疑会对加害者重回行业构成障碍,既能有效预防再次犯罪,也能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南都:这一次指导意见也进一步完善受害人保护机制,如何评价这些改动?

  陈碧:我也注意到,这次将造成近亲属精神失常、死亡的也明确纳入公诉范畴,再比如一些条款指向增加对受害人的法律援助,这些改动是结合过去一些现实案例以及司法经验作出的一种回应。尤其是法律援助,网暴案件中很多受害人并不知道要如何应对网暴,接报警的公安民警、立案的法官、接案的律师都应该把自己作为提供法律援助的重要角色,给受害人提供充分的帮助,至少告知受害人如何应对以及可能寻求何种救济途径,而不是互相推诿。这份司法文件对每一个主体应该做什么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的划分,如果所有主体能真正把文件用好,法律援助就不仅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能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惩治网暴也要保障言论自由

  破解“法不责众”难点  

  南都:如何在惩治网暴和保护言论自由之间寻找平衡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指导意见做到平衡了吗?

  陈碧:业界是一直比较担心如果用严刑峻法来惩治网暴会不会产生负面效应,即导致大家谨言慎行反而不利于保护言论自由。从这份指导意见来看,尽管保护言论自由未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但是指导意见第10条仍强调“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这也说明司法文件意识到保护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但如果我们要保障言论自由,仅靠司法文件很难做到,要在惩治网暴和保护言论自由之间寻找平衡仍然要靠司法实践,要靠处理个案的智慧。

  南都:公众另一个关心的问题是究竟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网暴法不责众的难题?

  陈碧:要治理网暴在实践中绝不可能将所有参与者一网打尽,也不必一定要一网打尽,正是因为法不责众,追责的对象具有随机性,反而对匿名的网暴参与者具有震慑力,他们不知道在参与网暴时是否就会成为受害人日后的追责对象。

  指导文件出台之后落实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受害人选择自诉,可以将平台、组织者当作被告对象,也可以根据所受伤害的程度、取证的难度等选择网络上的施害者作为被告对象,如果是公诉案件,司法部门会按照需要追诉的罪名去追责具体的平台、组织者和个人,所以不要认为隐藏在众人之中就可以逃避责任,一旦被追诉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黄莉玲 蒋小天 胡耕硕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