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家长“依法带娃”,最高法再发布6个反家暴典型案例
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 也是家暴受害人
每年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接连发布两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27日,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专题的6个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同时,以案例明确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并强调发现机制比如学校及工作人员对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性作用。
案例1
未成年人遭暴力抢夺也属家暴受害人
在现实情况中,未成年子女不仅可能成为加害人的直接施暴对象,也可能因目睹家暴导致精神心理障碍。
最高法介绍一起未成年人目睹家暴的典型案例:2022年3月,年仅4岁的蔡某某被法院判给其母亲唐某某,但孩子的父亲蔡某不服判决,将孩子带走,直到2023年4月,在法院、心理咨询师多方努力下,蔡某将孩子归还唐某某。
仅一个月后,蔡某又来到唐某某家要求带走孩子,二人发生争执,蔡某殴打唐某某,并在这一过程中,导致孩子面部受伤。蔡某的暴力争夺,导致孩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情绪不稳,害怕上学、出门,因此唐某某代孩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蔡某在孩子及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他们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最高法认为,尽管父亲没有殴打孩子,但孩子作为家暴目击者,其所遭受的身体、精神侵害与父亲的家暴行为直接相关,应当认定其为家庭暴力行为的受害人。法院认定被父亲的暴力抢夺行为对孩子产生了身体及精神侵害,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安排心理辅导师对申请人进行长期心理疏导,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南都记者了解到,目睹家暴或将对未成年人产生隐蔽且久远的伤害。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创始人李莹曾向媒体表示,儿童目睹家暴后不仅身心受创,长大后也可能延续暴力行为。她表示,从她接触的案例来看,在给出明确答案的受访者回应中,70%的家暴加害人在原生家庭中曾遭受过亲子暴力或目睹家庭暴力。
李莹强调,反家暴服务需要不断推动并强化“目睹家暴儿童也是受害者”的意识,要关注到儿童目睹家暴的创伤,对他们进行心理支持。
案例2
学校、老师在制止家暴中起重要作用
南都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除了家庭以外,未成年人所在时间最长的场所,而老师是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关键一环。
最高法介绍了两起由学校老师发现家暴行为,替未成年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强调学校及老师等在制止家暴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其中一起案例显示,13岁女孩彭某某因长期受父亲打骂、罚站、罚跪,出现焦虑抑郁状态,且有自残自伤风险。2021年4月某日晚,一次冲突后,彭某某被父亲赶出家门。她向学校老师求助,老师向所在社区派出所报案,后彭某某被安置在社区临时救助站,她的母亲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天法院即签发保护令。之后,法院通过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帮助彭某纠正在教育方面的错误认知。
在唐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唐某某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就是由其所在幼儿园老师在检查时发现,幼儿园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行为。在彭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学校老师收到彭某某的求助后及时报案,陪同彭某某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并与妇联组织进行沟通,处置及时、反应高效,为防止未成年人继续遭受家庭暴力提供坚实后盾。
最高法发布此批案例时也向未成年人特别提示,如果遭受家庭暴力无人可说的,可以第一时间向老师报告。
最高法表示,呼吁广大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及工作人员,除了教书育人外,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是职责所在,更是托举孩子幸福人生的善举。
案例3
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有其各自优先考量因素,但这些因素均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为阻隔家庭暴力行为的代际传递,避免未成年人因家庭暴力受到身体、精神侵害,一般不宜由施暴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如在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考虑到九岁儿童存在意思摇摆、意见多次反复的情况,从最有利于其成长角度判令由母亲直接抚养。在韩某某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考虑到韩某某处于由单亲抚养的生活环境,人民法院在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一项措施,即暂时变更直接抚养人,将未成年人与原直接抚养人进行空间隔离。这不仅可以使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挥应有功效,也能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警示
父母切勿以爱之名 对未成年人实施家暴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仅要引导孩子学知识、长本领,更要帮助孩子形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
但现实中,有的父母片面以学习成绩为唯一目标,忽视孩子正常的身体、心理成长规律;有的父母片面理解“爱之深,责之切”,动辄以打骂方式对孩子进行管教;有的父母不考虑孩子的真实意愿,强行推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还有的父母将工作、生活中积累的压力和负面情绪不自主地宣泄到孩子身上。这些身体、精神侵害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比如,在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父亲“望女成凤”的迫切心情,很多家长都深有体会,但其采取的冻饿、断绝与外界交流等方式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背了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禁止出门上学更是侵害了孩子的受教育权,名为“爱”实为“害”,必须在法律上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人民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基础上,还通过责令施暴人接受矫治、对施暴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给父母“上课”。从根源上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全面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此,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少年审判工作经验提示广大父母,每个孩子都是需要被尊重的独立个体,他们享有包括受教育权在内的基本民事权利。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父母要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恰当的方式引导、教育子女健康成长。
采写:南都记者 郭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