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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将公开征求意见,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闪离要退高额彩礼吗?需考量共同生活时长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嫚 12-13 01:57

  南都讯 12月11日,最高法、民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召开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解释强调了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并对彩礼的范围、返还的条件、当事人的确定等予以规范,以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 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  

  陈宜芳称,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罔顾家庭经济情况,盲目将彩礼多少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有人认为彩礼越多越显得自己有面子,攀比之风悄然蔓延。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给付方家庭因彩礼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

  “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陈宜芳称,司法审判要立足社会现实,注重通过案件审判,引导人们向上向善向美,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既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也要考虑高额彩礼负担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规定三种可返还情形 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  

  关于返还彩礼条件,陈宜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较短等情况,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成为难点。

  为此,陈宜芳称,本批典型案例聚焦审判实践中的共性问题,明确处理涉彩礼纠纷的三项原则:一是明确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基本原则。二是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以当地群众普遍认可为基础合理认定彩礼范围。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婚姻登记、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缔结婚姻这一根本目的实现上的比重,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

  陈宜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聚焦涉彩礼纠纷的难点痛点堵点,完善司法解释。本次典型案例发布后,我们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彩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司法解释强调了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并对彩礼的范围、返还的条件、当事人的确定等予以规范,以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回应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  

  典型案例

  夫妻共同生活一年多 判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当前涉及彩礼返还纠纷比较多的有两种:一种是“闪离”的情况;还有一种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这两种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解答。

  一起典型案例显示,男方给予女方18.8万彩礼后,双方登记结婚,女方婚后7个月终止妊娠,一年半后男方起诉离婚要求返还彩礼。法院认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典型案例显示,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最高法:共同生活时长应作为彩礼是否返还重要考量因素

  最高法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称,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最高法表示,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结婚三个月后闪离 返还彩礼80万元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双方分别在不同省份的城市工作生活。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双方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双方曾短暂同居,并因筹备婚宴、拍婚纱照、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发生部分费用。离婚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开销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最高法:结婚仅短暂同居,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典型案例显示,在涉彩礼返还纠纷中,对于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以及如何认定“共同生活”也存在模糊认识。该案判决认定案涉26万元的“五金”款符合人民群众对彩礼的一般认知,可以认定为彩礼。同时,明确双方登记结婚后仍工作、居住在两地,并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对于后续生活未形成一致规划,没有形成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存在共同消费等事实,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彩礼和嫁妆都是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两者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是具有共同的目的,应当按照当地习俗适用相同的规则。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综合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