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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拟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

为提拔行贿等情形从重处罚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嫚 12-26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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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法修正草案:

  完善人大执法检查和备案审查制度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南都记者了解到,草案进一步明确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健全监督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增强监督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人大监督作用。

  据了解,现行监督法是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修正草案完善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核心理念。明确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的原则;并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修正草案完善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机制,规定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此外,在完善人大备案审查制度方面,修正草案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对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将“国家监察委员会”纳入可以对司法解释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的范围,并增加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进行主动审查或者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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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二):

  拟完善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二次审议稿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进一步准确妥善划定行贿罪从重处罚情形,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

  在对草案规定进行整合细化后,草案二审稿提出,有“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等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草案二审稿同时提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根据草案一审稿,“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追究刑事责任。为完善犯罪主体规定,与正在修改的公司法等做好衔接,并进一步明确其他公司、企业中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犯罪的成立条件,妥当把握好此类犯罪的处罚范围,草案二审稿将“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增加“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犯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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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

  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措施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制度机制,更好保障人民健康和国家公共安全,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25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5日上午,海关总署署长俞建华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说明时介绍,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实施,对防止传染病跨境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这部法律在实践中也反映出规定较为原则、内容不够完备、不适应发展变化实际需要以及口岸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措施不完善、公共卫生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境卫生检疫相关制度机制,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为更好保障人民健康和国家公共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提请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共8章57条,主要规定了五方面内容,一是坚持党对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领导;二是进一步完善国境卫生检疫常态化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同联动;三是完善重大传染病疫情口岸应急处置措施,对境外或境内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在口岸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四是强化国境卫生检疫保障措施;五是完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了应予处罚的违法情形,丰富了处罚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

  俞建华表示,修订草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定位、注重制度衔接的总体思路,增强了相关制度措施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尽可能减少对经贸活动等的影响,且对技术层面操作问题不作过多规定,留待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时进一步细化。此外,做好与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

  据了解,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于1987年施行,并分别于2007年、2009年和2018年作出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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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修订草案:

  完善公司出资制度,明确失权股东异议程序

  公司法修订草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出资制度,明确了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失权股东的异议程序等内容。

  南都记者了解到,与草案三审稿相比,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完善公司出资制度,强化股东出资责任。一是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认缴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的基础上,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出特别规定,为重点行业领域设定短于五年的认缴期限留出制度空间;二是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三是增加对不按照规定公示或者不如实公示出资等有关信息的处罚。

  草案四审稿还明确了失权的决议程序和失权股东的异议程序,增加了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的规定,并规定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草案四审稿进一步强化职工民主管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明确公司收到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请求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股东是否召开会议,以确保股东能够及时自行召集;完善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增加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查阅、复制权利,完善股东对全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起代表诉讼的程序;增加“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作为等比例减资的例外情形。  

  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综合自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