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红树林湿地保护条例》1月10日起施行
除国家重大项目和防灾减灾等外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

人们在湛江市麻章区金牛岛观赏红树林。 新华社发
《湛江市红树林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8日批准,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
《条例》对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做出具体规定,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红树林湿地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等。同时,《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为的责任追究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湿地的义务
《条例》规范了湛江市红树林湿地的保护、修复、管理和利用等活动,为建设绿美湛江提供了良好的生态法治保障,凝聚建设“红树林之城”的强大合力,推动湛江市红树林生态保护与恢复迈向新的发展阶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定《条例》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区保护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等。
自然资源部门是红树林湿地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树林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树林湿地的义务,对破坏红树林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
投资、捐资、认种、认养、志愿服务
《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红树林的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红树林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市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湿地。红树林湿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
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红树林湿地保护目标任务、保护范围、保障措施、修复、利用等内容。红树林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应遵循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相关规划衔接。
占用红树林湿地应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
《条例》规定除国家重大项目和防灾减灾等外,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确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的,应当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因科研、医药或者红树林湿地保护等需要移植、采挖、采伐、采摘的,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移植、采挖、采伐、采摘的,应当在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内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人非法进入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依法批准后进行。因教学科研的需要,必须进入缓冲区开展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并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
《条例》规定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对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海洋灾害风险等级较高地区、濒危物种保护区域或者造林条件较好地区的红树林湿地,以及纳入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地的红树林湿地,应当优先开展修复。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营造红树林,在红树林湿地资源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合理确定红树林适宜恢复种植地。
探索产业和生态融合发展模式
《条例》鼓励因地制宜开展红树林种植和生态养殖耦合,探索产业和生态融合发展模式。开展红树林碳汇项目开发,探索建立红树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促进红树林保护科学技术、管理模式以及碳汇交易等方面的技术交流和成果共享;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红树林保护和修复,实现生态产品的价值转换。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红树林湿地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红树林湿地保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写:南方+记者 刘稳
来源: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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