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案被核准追诉:必让恶行尝到恶果
4月8日,备受关注的河北邯郸初中生杀人案迎来突破性进展。据河北省检微信公众号消息,最高检对该案中3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依法作出核准追诉决定。
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次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归案,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案件办理,10日后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就在邯郸案被提请核准追诉同期,3月20日至21日,最高检检察长应勇率队在宁夏调研期间,曾就坚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表态,一则简讯引发舆论强烈反响。
透过邯郸初中生杀人案被核准追诉,公众可能也是首次借由公开信息了解到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程序的具体推进流程。此前不久,媒体报道细节透露甘肃定西某13岁未成年人涉嫌用残忍的方式杀害8岁女童案“被最高检核准追究刑责”。而据河北省检公号此番发布的专家解读显示,从2021年3月以来,最高检按照刑法规定,对上报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开展核准追诉工作,“对其中犯罪情节恶劣,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诉,对于未核准的案件也开展了相应的矫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护工作”。不过从公众视野来看,甘肃定西以及河北邯郸两案的被核准追诉依然具有相当的里程碑价值。
看得见的正义,必须要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不仅指程序正义上的公开透明,也指向对个案实体结果的公众知情。这本身就是在推动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通过典型个案实践让更多的社会大众知道并且熟悉《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恶性犯罪的核准追诉程序,不仅是最好的普法,也是办案机关以案释法的本分所在。
法律条款从立法到实践,需要扎实有效的程序落地、个案实践,基于邯郸案的巨大社会影响力,低龄再也不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免罪金牌”的信念会在更大范围和深度上得以强化,因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邯郸初中生杀人案被最高检核准追诉,是在给社会一个强烈的信号,法律对严重恶性犯罪的惩处,不会因为嫌疑人的年龄而有天壤之别。最高检核准追诉程序的设定和适用也表明,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程序上的严谨与态度上的严肃并行不悖。而事实上,严惩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极端恶性犯罪,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之间从来没有冲突。恰恰相反,对前者的金刚怒目,才能更好地贯彻和落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包括邯郸初中生杀人案在内,对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核准追诉,有希望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不仅完善和优化最高检核准程序的细节,强化法定时限意识,同时对案件的后续追诉、审理,司法程序的推进也是反复不断的试水和示范。同时给深受未成年人犯罪侵害的群体以应有的制度安慰,给现实场景中的社会治理、案件办理以具体指引,也给仍在违法犯罪边缘试探的失足未成年人以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