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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公布,9月1日起施行

51项行为将被处分 多项关联资本市场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陈秋圆 05-31 02:00

  近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第一部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制约机制、统一规范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事宜的行政法规,共七章52条内容,主要是明确处分工作的原则,明确适用对象的范围,规范处分的种类及其适用,细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工作监督制约机制。

  《条例》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根据规定,对违法的国企管理人员可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类处分。

  适用人员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3类公职人员  

  5月29日,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关于适用范围,上述负责人表示,《条例》适用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覆盖各级各类国有企业。考虑到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国家对违法的金融、文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关于处分的种类问题,《条例》第二章规定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的种类和相应的期间,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保持衔接一致,包括以下六类: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开除。  

  违法行为

  聚焦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  

  《条例》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关于违反政治要求、组织程序、廉洁要求、薪酬管理制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工作要求等违法行为有关规定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记者注意到,在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方面,《条例》明确: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最高将面临开除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条例》提到: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最高将面临开除处分。

  《条例》也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最高将面临开除处分。

  此外,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这些情形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最高将面临开除处分。  

  采写:南都记者 陈秋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