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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

及时修改或废止过时法律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潘珊菊 刘嫚 陈秋圆 吕虹 杨文君 07-20 01:36

  第十个国家宪法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人民路街头,志愿者向居民发放普法宣传资料。

  “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7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中共中央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现行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废止。

  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沈春耀表示,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动员和有效组织全体人民以主人翁姿态投身改革开放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为实现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团结奋斗。“这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应有之义。”

  沈春耀介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确定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其中包括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推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更加健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要在前进道路上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

  沈春耀介绍,全会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对“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作出重要部署,对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健全协商民主机制、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完善大统战工作格局等提出了改革任务。总的要求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丰富各层级民主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现实体现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

  沈春耀表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全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重要部署,就是要以法治体系建设为总抓手系统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更高水平上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此外,沈春耀介绍,全会重点围绕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法治领域改革任务要求。

  沈春耀表示,坚持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应当贯彻以下重要原则: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法治中国建设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从法治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三是坚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把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到法治中国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四是坚持宪法的国家根本法地位,加强宪法实施、履行宪法使命、维护宪法权威。五是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答问

  改革和法治如同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新华社记者: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请问您如何看待法治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谢谢。

  沈春耀: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从表面上看,改革意味着“破”和“变”,法治意味着“立”和“定”,二者似乎是有矛盾的,但从本质上讲,改革和法治是“破”与“立”、“变”与“定”的辩证统一。历史上的各种变法、新政,都是同立法、定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也表明,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的推动,改革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法治的保障。

  党的十八大之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就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两次全会分别通过的两个决定构成了相得益彰的姊妹篇,改革和法治如同鸟之两翼、车之两轮。

  《决定》部署的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许多涉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等工作,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要求,需要通过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出新的回答。《决定》在相关部分明确提出了一些重要立法修法任务,包括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反跨境腐败法,修改监督法、监察法,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对于深化改革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实践经验尚不充分,需要先行先试、探索积累的事项,可以依法作出授权决定;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现行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或者依法予以废止;对于相关改革决策已经明确、需要多部法律作出相应修改的事项,可以采取“打包”修法方式一并处理;对于需要分步推进的制度创新举措,可以采取“决定+立法”“决定+修法”等方式,先依法作出有关决定,再及时部署和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