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遗孀再婚仍赡养烈士父母 可领抚恤金

退役军人申孝军在贵阳市乌当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展示刚领取的退役军人优待证。 新华社发
日前,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自10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在2011年、2019年和2024年分别经历了三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与此前相比有何变化?哪些人群受影响?哪些优抚方式将改变?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新修订的《条例》中,抚恤优待的基本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等方面都有调整。尤其是抚恤优待水平由“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变成了“健全抚恤优待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业内人士指出,这意味着,未来优抚标准的动态调整将是法定的,优抚对象再也不用担心涨不涨,什么时候涨,涨多少的问题了。
标准动态调整
抚恤优待原则贯彻待遇与贡献匹配
值得关注的是,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了“贯彻待遇与贡献匹配、精神与物质并重、关爱与服务结合的原则”的内容。这三点在具体实施细则上也有体现。比如,《条例》规定向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遗属增发抚恤金。服现役期间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新标准中扩充了获得勋章或者国家荣誉称号的;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或者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三个标准,分别增发40%、35%和30%。增加的标准与现在的军队荣誉体系相匹配,同时增发的最高标准上限也有所提高。
此外,抚恤优待的标准的表述也有明确改变,《条例》要求保障水平不仅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还要和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抚恤优待水平由“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变成了“健全抚恤优待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抚恤优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相适应”。
准确发放资金
建立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对象年度确认制
关于抚恤优待资金来源问题,过去“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具体的分担方式和比例没有明确。一些地方如果出现财政困难,可能会导致保障的力度下降。而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责任,要求“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适度加大省级财政投入力度,减轻基层财政压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需要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经费予以保障,确保了对抚恤优待对象的长期保障力度。同时,“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每一分钱都落到抚恤优待对象口袋中。
同时,抚恤优待资金的发放也更为精细化。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国家推进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信息化,加强抚恤优待对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实现对抚恤优待对象的精准识别。”同时,“建立年度确认制度。国家建立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对象年度确认制度和冒领待遇追责机制,确保抚恤优待资金准确发放”。业内人士认为,这一系列措施针对的是实际工作中曾出现过的一些虚报冒领问题。年度确认和追责机制,虽然意味着未来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资格需要每年进行确认,不能一次确认终身免审,但能够确保资金足额准确发放。
确保优待落实
抚恤优待与公民普惠待遇互不冲突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国家保障抚恤优待对象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公民普惠待遇,同时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待遇”。同时还规定“在审核抚恤优待对象是否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等条件时,抚恤金、补助金和优待金不计入抚恤优待对象个人和家庭收入”。确保抚恤优待与公民普惠待遇互不冲突、互不替代,让优待落到实处。
同时,《条例》要求逐步推进抚恤优待制度城乡统筹,可以发现,残疾军人抚恤金的参照标准由此前的“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变成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满足条件的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参照标准也由“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调整为更能体现居民消费和储蓄能力的“上一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荣誉激励机制
邀请抚恤优待对象参加重大庆典
《条例》强调精神与物质并重的原则,明确要“构建精神与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建立抚恤优待对象荣誉激励机制,健全邀请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开展典型宣传、悬挂光荣牌、制发优待证、送喜报、载入地方志、组织短期疗养等政策制度”。
《条例》还要求建立关爱帮扶机制,加大对特殊困难抚恤优待对象的关爱帮扶力度。规定“国家建立抚恤优待对象关爱帮扶机制,逐步完善抚恤优待对象生活状况信息档案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充分利用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等开展帮扶援助,加大对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特殊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的关爱帮扶力度”。
在具体实施上,《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开展走访慰问,及时给予烈士遗属荣誉激励和精神抚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走访等方式,主动了解本行政区域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状况,及时发现生活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协助申请、组织帮扶等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抚恤优待对象的走访帮扶工作。鼓励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为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心理疏导、精神抚慰、法律援助、人文关怀等服务。”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更温情的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继续发放定期抚恤金。”这些规定都呈现出了更接地气、更人性化的一面。
采写:南都记者 莫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