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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入1.2万负债1.2亿 退休夫妻申请破产

深圳中院一则公告引发关注,律师:个人破产清算是否受理有前提条件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澎湃新闻 南方新闻网 05-12 01:10

  5月10日晚,一则关于“退休夫妻月入1.2万负债1.2亿”的消息在社交平台引发关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破产清算申请公告称,一对月收入1.2万元的退休夫妻,申报了超过1.2亿元的债务。

  对此,有律师表示,不少人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一些误解,认为其是帮助债务人合法逃避债务,对债权人不公平。事实上,个人破产清算早有案例,个人破产制度本身也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个人破产清算有明确的受理及不受理的前提条件,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诚实而不幸”是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

  退休夫妻银行存款

  余额64907.85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公告显示,63岁男子刘某和62岁的牛某为夫妻关系,两人均申报目前退休状态,其中妻子牛某申报每月收入6528.47元;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房产2套,估价合计440万元;银行存款余额22096.2元。丈夫刘某每月收入6221.94元;名下登记有深圳市外商铺4套,估价合计50万元;名下登记有车辆1台,估价16000元;银行存款余额42811.65元。牛某申报的负债54088034.87元,刘某申报的负债72798097.25元,夫妻共同债务合计126886132.12元。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杨江苏律师表示,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杨江苏表示,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存在申报信息不实、故意瞒报、虚假陈述等欺诈情形的,法院可依照债权人或管理人的申请,裁定终结债务人的个人破产重整程序。  

  律师:“诚实而不幸”系前置条件  

  5月11日,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江丞华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为了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拥有一个宽容的环境,避免让其陷入债务困扰,例如被债主追得四处躲债,甚至是遭遇非法、暴力催收,拥有“经济重生”的可能性,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个人提供了一条合法的解决途径。

  “在已公开的案例中,这一点也体现得非常明显。在使用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形下,债务人的负担均得到了极大的缓解,个人生活和财务也没有因为欠债陷入混乱之中。”他说。

  江丞华表示,目前不少人对个人破产制度存在一些误解,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帮助债务人合法逃避债务,对债权人不公平。“其实不然,个人破产制度本身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一是通过司法强制力约束了债务人转移资产,二是让无法偿付的债务得到重生机会。”

  对于外界的质疑,江丞华强调,个人破产清算有明确的受理及不受理的前提条件。以受理前提条件为例,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诚实而不幸”是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诚实而不幸”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按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清偿,或者通过免责期考察,经过社会监督,法院才会裁定许可免责,认定其为“诚实而不幸”的人。

  再以不受理前提条件为例,《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若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将裁定驳回申请。这一规定从源头上杜绝了债务人利用破产制度逃避债务的行为。此外,若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法院也将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个人破产清算此前已有先例 

  事实上,个人破产清算早有先例。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2019年9月,温州中院指导平阳法院顺利办结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该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

  该案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25年4月2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发文总结了5年多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案件办理成果,遴选出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文章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剖析法院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遵循的制度路径:一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以债务人诚实信用、债权人公平受偿和管理人勤勉履职为基础,促成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并“重获新生”;

  二是生动体现了《企业破产法》的审理机制,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在个人债务清理中融入了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先进理念,初步实现了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当的功能和价值取向;

  三是本案在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进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具体情节向人们展现了法律在不同价值层面的冲突与统一,以实例说明法人与自然人的“有限责任”原则之于社会价值和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

  四是本案奠定了管理人和法院应当深入债务人生活、工作的社区中,调查债务人家庭、工作、经济、风评等情况的基础,详细的调查为保障全体债权人的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监督权4项权利提供了事实层面的重要参考,也是案件是否公平公正的重要评判标准;

  五是本案作为类个人破产第一案,初步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定性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和解案件,为后续其他案件的尝试提供了一个较安全且能被社会所认可的模式和思路。  

  来源:澎湃新闻、南方新闻网

  制图:史明磊(元宝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