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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19条”

行政执法要杜绝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卢婉珊 07-04 01:30

  7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意见》共包括严格落实行政检查制度、严格规范实施行政检查行为、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加大数字技术赋能力度及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五大方面十九条。

  及时确认检查主体资格  

  《实施意见》提出,要严格落实行政检查制度。要落实规范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确认制度。具有行政检查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及时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资格。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的管理。严禁以观摩、督导、考察、调研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检查。

  要落实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完成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等事项认领并对外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事项的清理工作,及时动态调整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坚决予以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按照相关程序予以取消。  

  公布检查年度频次上限  

  《实施意见》提出,规范行政检查频次。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按规定公布本单位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对本领域年度检查频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上级行政执法主体规定执行。

  《实施意见》提出,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部署专项检查必须合法必要,严格控制事项范围、参加人数、检查内容和检查时限等,坚决杜绝重复、拆分、分头、轮番、长时间开展专项检查。开展专项检查要拟订专项检查计划,内容包含检查依据、主体、对象、时间、地域、事项、方式等。  

  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  

  《实施意见》提出,实施分级分类检查。推行精准检查,省、地级以上市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分级分类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行政执法主体、不同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违法风险程度、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企业的规模和守法依规情况等。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修复制度,在行政许可、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领域推行信用承诺制。对诚信守法的监管对象,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灵活采取自查自纠等承诺式检查方式。建立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达”机制,严格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政策。

  《实施意见》提出,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实施罚款处罚时,要统筹考虑相关法律规范与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全面推行非现场执法  

  《实施意见》提出,加大数字技术赋能力度,全面推行非现场执法。严格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积极推进“无事不扰”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信用监管方式。通过非现场执法方式可实现监管要求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执法,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推行“亮码入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证电子亮证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行政检查时,要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作为身份凭证实施行政检查活动,接受监督机构实时跟踪监测行政执法人员定位信息、行踪轨迹、涉企检查行为等情况,做到亮证即亮码、亮码即定位、定位即监督。

  《实施意见》还提出,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粤商通”等接受涉企行政检查投诉举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及时进行纠正。

  采写:南都记者 卢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