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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契约与倡导生育友好并不冲突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09-11 00:39

  日前,广州市白云区一对夫妻在自如平台以合租形式租住一房间,后因生了小孩被房东指责违约要求搬离。一番争议之后,“自如客服”官方回应称,租客夫妻决定寻找新的居住空间,和其他室友已就房间内公共空间使用、生活费均摊等问题达成共识,自如对各方进行适度补贴。

  回溯社交平台对此事的讨论,多围绕“合租房里到底能不能添丁”这一问题展开,回到个案争议细节,另外一层问题并不因个案的化解而消失:那就是合同约定在先的情况下,出现违约事项后是否要因倡导性的社会风尚而改变?

  梳理现有信息不难看出,当事夫妻通过平台租住的房屋属于合租性质,而在相关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每间房不得超过两人居住,且居住人的年龄必须在18-40岁之间”,包括“公共区域走廊仅支持摆放鞋架,不得影响其他租户的正常使用”等,而自如方面工作人员也表示“在签约前已多次提醒相关内容”。

  当事人夫妇添丁,首先是导致超过居住人数限制,每天还有老人过来帮忙带孩子,一家人占用了合租房的公共区域,导致其他租客投诉噪音和卫生问题,这些已经属于违约事项。合同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况且在约定前已经多次明示。出现违约事由后解除合同,在法律层面并无太多问题。只是说,可能在常态租房合同签约场景下,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条款的效力存在一定的认知不足。

  换句话说,相当一部分租客,在现实签约场景中可能很少想到自身行为真会被按照合同条款来约束,事到临头才发现,那些曾经一扫而过的条款会如此苛刻。

  “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是合同优先原则的法理基础,与当事租客以及部分网友主张“生育友好”的观点并不矛盾。以合租的方式签署租房合同,就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以“生育友好”作为抗辩有些强人所难。违反合同条款,不仅客观上造成对房东权益的侵害,当事人的一些行为对合租的其他租客也带来切实的权利剥夺性影响,包括媒体报道里提到的公用设施的使用、水电费的分摊以及安宁权的行使等。

  生育友好作为一种倡导性的社会观念,实践中通过政策支持、社会服务优化和公共资源整合,为育龄家庭尽最大可能提供生育、养育、教育的全生命周期支持,减轻育儿负担。比如刚刚开始全面施行的育儿补贴,以及此前的个税专项扣除,包括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相关细节配套等等,但无论如何都不构成对普通个案合同的强制性影响。

  从更长远的社会规划角度,需要推动租房市场的多元产品设计与供应,除了生育家庭,还包括专门针对涉老年人、未成年人甚至重症病人家庭的房屋租赁产品,而不是单纯靠具体的某个房东发善心来解决,事实上此番争议事件中租房平台另一种整租产品就属于此类型。

  但无论如何,对于生效的合租合同,一个健全有效的法治秩序中不应有事出从权的空间。最终在平台的补贴之下,本个案中各方达成了最新的合意,也算妥善解决。但即便是个案纠纷调解过程中达成补充协议性质的合议,基本的是非对错还是明确的:合同是要遵守的,尊重意思自治,重视合同条款,拥有契约共识,是全民法治精神培育的重要内容,也是此个案对社会的重要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