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腿阿姨”承认卖鸭腿 市监部门:接到举报
近几年火爆北京高校圈,曾在北大讲授“生意经”并已注册多个商标
“鹅腿阿姨”陈秀凤曾获邀参加北京大学论坛。 网络图
近日,火爆北京高校圈的“鹅腿阿姨”陈秀凤公开承认使用的原材料为鸭腿,引发关注。6月10日,北京市燕园街道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他们已收到相关举报线索,其中有学生打来举报电话,目前该所正在了解情况。
学生:去年3月份之后其在群里用“腿”称呼
两位在“鹅腿阿姨 国贸CBD-4群”的群友向南都记者发来的截图显示,6月9日20时许,陈秀凤在群内发布群公告称,“国贸本周不过来了,下周待定,被群里某位上班精英举报,正在配合相关部门工作,请大家见谅。”她提到,“原材料是鸭腿,以后都会给大家写清楚,介意请勿下单,鹅腿阿姨叫了十几年了,不存在欺诈等行为。”
另一位在北大就读的学生向南都记者表示,自2024年起,她下单“鹅腿”共27次。在2025年3月11日之前,“阿姨会在群里说鹅腿到了,但在那之后她就用‘腿’或者表情符号来代替”。在她展示的6月9日团购订单截图中,货品名为“阿姨烤的辣腿”“阿姨烤的不辣腿”,单价为16元一只,并未标明食品的原料。
6月10日,北京市燕园街道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他们已收到相关举报线索,其中有学生打来举报电话,目前该所正在了解情况。
多次申请注册商标,部分申请正待实质审查
50多岁的陈秀凤,老家在江苏连云港,她和爱人已经“北漂”20多年,曾在北大校内及校门口卖水果,此后改行卖烧烤,近几年主要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周边出售自制的烤“鹅腿”,采取线上预订、线下配送的方式,深得学生喜爱。
2023年冬天,因为把生意挪到清华大学,上述几所高校的学生纷纷发帖“留人”,微信昵称为“鹅腿阿姨”的陈秀凤,就这样突然爆红网络。此后,多家高校食堂受到带动,研发烤鹅腿。
记者查询发现,早在2023年,陈秀凤已开始通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鹅腿阿姨”商标。
6月10日,南都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到,申请人陈秀凤(申请人地址为江苏省赣榆县城头镇)曾于2023年12月2日起,多次申请注册“鹅腿阿姨”商标,并已在多个类目取得“鹅腿阿姨”商标专用权。
不过,在“腌制肉;肉;熟肉制品”这一类别,陈秀凤于2026年3月18日申请注册“鹅腿阿姨”商标(申请/注册号90630806),目前显示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同日,南都记者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相关部门核实,网红“鹅腿阿姨”陈秀凤确实来自原赣榆县、今赣榆区城头镇。
聚焦
“鹅腿阿姨”参加大学论坛:要保证做良心活
南都记者注意到,陈秀凤曾获邀参加北京大学论坛讲授“生意经”,“要讲规则,和同学们建立信任关系;要保证做良心活,要有高品质,不能让顾客遇到食品安全的问题。”
2024年3月15日,北京大学发文介绍,3月8日,在北京大学创新学社主办的第二届青年创投女性发展论坛上,“鹅腿阿姨”陈秀凤受邀作为嘉宾出场。她老家在江苏连云港,2000年入京谋生,在北大西南门卖水果。后来以预订的形式卖烤鹅腿,并把自己的微信名字改成了“鹅腿阿姨”,方便购买鹅腿的学生们联系。
文章写道,走红之前,她每天能卖两百多根鹅腿,都是当日新鲜制作,从不隔夜。“鹅腿都是我自己烤的,让别人做我不放心。”2023年冬天,陈秀凤的烤鹅腿受到了北大、清华、人大等学校学子的热捧,“鹅腿阿姨”也火热出圈,鹅腿配送的微信群变成了五六十个。
她热情地向同学们讲授自己这些年的“生意经”:“一是讲规则,和同学们建立信任关系。好多同学信任我,才会在鹅腿群里直接转账付钱,大家形成良性的信任。二是保证做良心活,就是要有高品质,不能让顾客遇到食品安全的问题,这也是特别重要的。”
演讲最后,她说,“大家要做个有心人,要观察机会,打持久战,要求高是很好的事情,但是也要劳逸结合。因为人生之路很漫长,不是一步就能迈过去的。年轻的你们充满了生机,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英雄。”
6月10日,北京大学官方微信已经删除《“鹅腿阿姨”来北大啦》的推文。
律师:若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6月10日,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邓刚向南都记者分析,“若‘鹅腿阿姨’以‘鹅腿’名义对外销售,却使用鸭腿作为原材料,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的,其行为涉嫌对消费者存在欺诈以及涉嫌虚假宣传。”
邓刚向南都记者指出:“‘鹅腿阿姨’中的‘鹅腿’,是指特定商品的名称,还是商业标识的一部分,可能对于责任认定存在一些细微差异。”他称,如果作为商品名,“鹅腿”二字直接向消费者传递了“该产品为鹅腿”的信息。这属于对商品原材料、品种的说明。当实际产品是鸭腿时,商品名本身即构成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告法》等规定。
“如果作为商号的一部分,商号的主要功能是识别经营者来源,而非描述商品成分。虽暗示经营品类,但法律上一般不直接等同于对具体每一份商品的原材料承诺。”如果商号中含有“鹅”字但实际卖鸭,可能被认定为商号不规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他强调,“若在团购群内的宣传用语,如‘鹅腿接龙’‘鹅腿阿姨的鹅腿’等,反复使用了‘鹅腿’二字,这些用语具有商品名的性质,有可能产品涉嫌虚假宣传。”
若“鹅腿阿姨”以“鹅腿”名义对外销售,却使用鸭腿作为原材料,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的,其行为涉嫌对消费者存在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在行政责任方面,若“鹅腿阿姨”长期在微信团购群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但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构成无证经营。如果被认定为以鸭腿冒充鹅腿,则涉嫌虚假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
采写:南都记者 韦娟明 侯婧婧 杨婷 周敏萱 实习生 陈昱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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