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法律援助法来了,亮点逐个数
广东法律援助工作创下多项全国第一,最近四年89万人受惠

广州法律援助律师为市民提供法律服务。 通讯员供图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
中国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最早来源于广东。1995年11月,广州市政府批准设立了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这是全国第一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也拉开了广东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目前,广东已建立起事项范围无限制、对象范围最广、经济困难状况申报审查最简便的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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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援助 纳入社会发展规划中
自1979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指定辩护以来,我国不断探索法律援助制度,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行政法规;同时,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出台了各自的法律援助条例或办法,为法律援助事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不过,经过近20年的司法实践,法律援助工作在执行上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法律援助经费少、补贴标准低、社会支持力度不足等,都是影响法律援助事业的痛点、难点问题。为此,从法律层面制定《法律援助法》,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困境,显得至关重要。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法律援助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规划,并在充分征求意见后形成了法律援助法草案,该草案经过审议、修改,于2021年8月20日获得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就法律援助法答记者问时提到,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努力实现两个目的:让符合条件的更多力量有更多渠道和形式参与法律援助,更有积极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让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更便利地享受更有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这一理念在《法律援助法》中有着明确体现,其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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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为死刑复核案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的形式和范围作出了规定,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7种类型的形式,包括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与代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等。
在刑事法律援助上,《法律援助法》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纳入可以通知辩护的范围,为进一步推进刑辩全覆盖提供了法律依据。《法律援助法》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自2017年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以来,全国已有26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试点工作,北京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得到了有效提升。
司法部在答记者问时提到,司法部正在加快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指导各地将试点纳入法律援助工作范围,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争取2022年实现全国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刑事辩护的全覆盖,扩大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
此外,《法律援助法》第25条还规定,对于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这充分体现了对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就这一条款,最高法、司法部还专门印发了《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通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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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情形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
《法律援助法》规定,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同时,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若申请人能证明自己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等情况,可以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不过,有五类情况的当事人,其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这五类情况分别为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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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律援助工作 创下多项全国第一
早在1995年,广州市政府批准设立了全国第一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紧接着,在1999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省级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
20多年来,广东省法律援助工作开创了多项全国第一,如全国第一个取消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省份、第一个颁布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省级规章《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一个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等等。
广东省法律援助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南都记者,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经过两次修订,明确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作限制。
与此同时,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时,已将原“经济困难材料”的“证明制”改变为“申报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单位开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改由申请人自行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成员和经济困难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并承诺所填写的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无误,极大地方便了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
此外,在实践中,广东还形成了省、市、县三级经费保障制度,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且建立了省级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转移支付制度,扶持欠发达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均衡发展。省政府于2016年、2019年两次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省十件民生实事,并为法律援助工作增加拨付经费。
南都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2018年至2021年四年期间,广东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0多万宗,受援人数达89万余人。其中预计2021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约为21.9万件(含9.3万件法律帮助案件),受援人约为22万人。
在经费投入上,2021年广东全省法律援助经费投入总额预计将超3.4亿元,经费投入已连续3年突破3亿元,体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
广东新出台的《广东省法律援助补贴办法》也于2022年1月1日实施,明确法律援助补贴要逐步与服务质量挂钩,这是为了鼓励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努力让群众享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采写:南都记者 何生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