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擅自到其他平台开播 法院判决赔偿公司16万元
南都讯 记者程昆 通讯员刘莉 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网络主播成为不少年轻人青睐的一种职业。而成名的网红主播不仅拥有一批固定的粉丝群,还因其优质内容的输出能力而备受直播平台的青睐,因而也是平台间挖墙脚的主要对象。近日,福田法院就审理了一宗因网络主播违约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一名年轻走红的女主播未经签约公司同意在其他平台直播构成违约,福田法院审理后判决女主播赔偿原告某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6万余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初到深圳签约成为女主播
被告夏某某20岁出头,长相甜美,身材高挑。其听说朋友在深圳找了份网络主播的工作,每天直播展示才艺,与观众聊天互动,收入还不错。于是她也决定来深圳试一试。很快,夏某某就被原告深圳某公司相中,成为了该公司的一名签约主播。
2017年4月,双方签订了经纪合同,合同约定自2017年4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某公司作为夏某某的独家经纪公司,为其策划、安排、接洽艺人主播等活动。合同期内,夏某某只能在某公司的平台上进行直播,未经某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其他公司开展合作。
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为夏某安排了专业老师对其提供形体、才艺等培训,并在线上投入大量资金和资源来提高夏某某的人气和影响力。
违约跳槽公司起诉索赔37万
在原告某公司的培育、推广和包装之下,夏某某作为新晋网络主播在平台上迅速走红,人气值不断攀升。半年时间内,夏某某为公司创造了累计7万元的利润。
走红后,原告某公司发现夏某某出现违约情况。开播6个月后,夏某某频繁缺勤,既不按时去公司上班,也不在家完成公司安排的直播任务。自2018年3月起,夏某某在未经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其他公司开展合作,并进驻另一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带走了原告某公司大量活跃用户。
原告某公司曾多次与夏某某口头沟通,夏某某均不予理会。看着自己发掘并一手培养的优秀主播“为他人作了嫁衣”,某公司遂将夏某某诉至福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预期利益损失37万余元。
法院认定女主播行为构成违约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夏某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夏某某作为某公司独家签约主播,未经某公司同意,擅自在别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最终经审理,福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夏某某赔偿原告某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66573.44元,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焦点
女主播的赔偿金额 如何核算?
守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如何界定?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金额如何核算?这两个问题成为庭审的焦点。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约定按每月50万的标准,明显畸高,应依法予以调整。关于夏某某的直播行为给某公司带来的实际收益情况,应当以一整段连续的期间予以核算,而非只计算存在收益的月份。
某公司只提交了夏某某2017年5-9月和2018年1-2月期间的直播平台后台收入流水截图,并未提交2017年10-12月的收入流水,因此该三个月份的收益应确认为零。故夏某某在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给某公司带来的收益共计69405.55元,每月收益为6940.56元(69405.55÷10)。
考虑到直播行业的行业特点,收益水平起伏较大,从现阶段可以预期的期间不宜过长,参照双方合同约定,酌定为24个月。故夏某某应赔偿某公司预期利益损失166573.44元(6940.56×24),某公司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