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相关单位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
及时向社会发布病例和病情信息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深圳是全国首个发布病例个案信息的城市,将于10月1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这一做法法定化,在全国首次规定,相关单位可以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涉及的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8月26日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
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医院等防控单位捐赠
《条例》作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国第一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地方性法规,总结近年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深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做法,为深圳建设统一高效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首次通过立法明确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职责,规定其代表本级政府发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等。
《条例》简化捐赠流程,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防控单位捐赠;进一步规定受赠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确保捐赠款物符合应急需要,并能够及时、精准交付使用。
对非恶意报告者,不追究法律责任
为便于社会公众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条例》要求市卫生健康部门设立公共卫生热线,规定由市疾控机构负责管理。为了保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举报人员,《条例》还明确要求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确保应急状态下,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条例》规定,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减免制度,临时调整医疗保险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要求,减轻低收入等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优化异地住院医疗保险直接结算流程,确保患者在异地得到及时救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