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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破冰”创新实践打造公益诉讼“深圳范例”

从早期先行试点探索到走向全面深化,深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结硕果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徐全盛 12-14 00:00

2019年3月,市检察院与深圳市志愿者河长联合会签署《关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的工作机制》。 图为与会代表合影。

今年10月1日,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正式施行,使深圳打造蓝天碧水的宜居环境有了更好的法治保障,同时也为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从2015年7月获批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至2017年6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定,再到全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法规出炉,五年多来,深圳检察机关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3274件,其中办理诉前程序案件2505件,提起公益诉讼案件60件。

从早期先行试点探索到走向全面深化,深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结出丰硕成果,逐渐探索出公益诉讼的“深圳范例”。伴随着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在立法层面率先“破冰”,公益诉讼立法迎来“深圳样本”。

  A

  发力四大重点领域 创新做法获最高检肯定

早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15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包括广东在内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深圳是省内6个试点城市之一。

试点之初,深圳检察机关即全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2016年8月,大鹏新区坝光社区138棵银叶树被砍得只剩6棵,深圳市检察院接获线索后指导龙岗区检察院办理该案并发出检察建议,大鹏新区管委会采纳建议,责令各职能部门全面深入整改,对涉案工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相关部门还制定了详尽的林业保护方案。

在熊某某等人非法销售走私冻品案件中,深圳市检察院首先刊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创新采用公告方式作为诉前程序的做法,获得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认可。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正式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深圳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也全面铺开,走向深化。

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个重点领域,深圳检察机关积极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损害公益突出问题,获得社会广泛好评。

在食药安全领域,深圳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等筑牢安全防线。如李某等人非法销售“病死猪肉”案,深圳市检察院立案调查后,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并支持起诉,这是全国首例以惩罚性损害赔偿为诉讼请求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发生后,深圳市检察机关对全市579个疫苗接种点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现场实地检查,并对疫苗的采购、运输、储存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检察监督。针对调查发现的疫苗接种点在疫苗的管理、储存、使用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市检察院约谈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疾病控制中心三家疫苗主管行政单位,并召开“深圳市疫苗安全检察监督约谈会”,深圳市检察院检察长王雁林现场送达了检察建议书。这份检察建议推动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增加硬件投入、推动智能监测系统项目立项、建立全国首个疫苗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等措施,来确保疫苗安全。

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针对福田中心区英龙商务大厦违建问题,福田区检察院启动诉前程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最终福田区土地监察局决定没收英龙公司违法收入1.98亿元,并罚缴滞纳金1683.61万元。又如碧海湾高尔夫球场国有财产流失案,检察机关针对案件提起诉讼后,宝安区及时召开整改工作会,全额追回涉案人民币863万余元,挽回了流失十几年的国有财产。

  B

  英烈权益保护获央媒报道 “等外”领域探索拓展公益诉讼保障范畴

在英烈权益保护方面,2019年3月,坪山区检察院针对辖区革命烈士纪念场所存在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活动的情况,通过督促行政机关改进管理,恢复了纪念碑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人民日报》对该案例予以报道。

“除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英烈权益重点领域,我们还积极探索‘等外’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拓展检察机关公益保障范畴。”深圳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刘汉俊介绍说,深圳检察机关已打造出围绕“五大领域+等外领域”的公益诉讼特色模式。

“等外”领域主要聚焦民生和公共利益关切的热点问题。2017年,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随意丢弃、用户押金不能及时返还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深圳市检察院与南山区检察院联合开展“共享单车”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组织召开“共享单车”规范管理检察监督工作会议,约谈在深圳市范围内投放“共享单车”的七家企业。约谈会后,深圳市内共享单车乱停乱放、随意丢弃的现象得到明显改善,赢得市民广泛赞誉。

在校园安全保障领域,罗湖区检察院探索召开教学卫生环境公益诉讼约谈会;在公民信息安全领域,龙华区检察院率先办理全省首宗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深圳检察机关“等外”领域的持续探索,也为公益诉讼工作创下可复制的典型示范经验。

  C

  推动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法规出炉 为国家立法增添“深圳样本”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了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更高要求。深圳市检察院积极促请市人大常委会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公益诉讼若干规定》列入了2020年立法计划,并作为重点立法项目。

此后,经认真研究、多方论证、数易其稿,深圳市检察院代拟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公益诉讼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依照立法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公益诉讼若干规定》正式进入立法程序。2020年8月26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获全票通过,2020年10月1日施行。

《规定》是国内首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进行了创新性、探索性的特区尝试。《规定》中,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检察院三类主体的起诉分工,行政机关可以成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并明确提出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创新建立环保禁令制度,不仅使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国家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深圳样本”。

“试点以来至今,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23件,提起环境资源类行政公益诉讼8件,提起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7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人提起数额达880余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刘汉俊表示,通过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共督促治理被污染的河流10条,已修复被损害的林地844余亩,督促进行水土保持、防范水土流失面积750余亩,要求行政机关复绿或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土地7603余亩,为深圳蓝天碧水提供了坚强保障。”

统筹:徐全盛 文/图:徐全盛 制版:柴华 刘艳兰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