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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规定缴交养老保险举报期限仍为两年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张小玲 07-02 00:40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诉、举报期限由两年修改为三年?这一建议未被采纳。昨日召开的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

  有意见指出,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的规定,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投诉、举报期限由两年修改为三年。

  经研究,社会保险除了养老保险外,还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如单独调整养老保险关于投诉、举报的期限,会造成五个险种期限不一致,应当对相关险种的投诉、举报期限作统筹考虑。此外,国家将于2022年1月启动全国统筹,今后国家和省将对有关社会保险追缴时效等作出规范,届时深圳需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执行。因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未采纳该意见。

  有意见指出,按照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

  经研究,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规范》第六十六条“除需要依法规定行政复议前置外,法规对法律责任的救济性条款不作重复规定”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采纳了该建议,删去《条例(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

  参照广东省、海南省和厦门市等地养老保险条例将单位缴费比例授权同级政府予以确定的做法,《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授权市政府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调整过渡至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