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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深圳拟规定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应互认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张小玲 07-20 00:00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拟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医疗服务项目确定收费价格,对属于互认项目且检验检查质量达到要求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应当予以互认,并授权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奖励和监督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统一为5年

  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并经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规定,深圳市人大今日将《条例(修订草案)》和有关说明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8月2日,电子邮箱:fzwyh@szrd.gov.cn。

  深圳于2016年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主要围绕医疗资源不足、医患关系紧张这两大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得到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条例经过4年多的实践,部分制度措施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以适应当前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

  《医疗条例(修订草案)》重点在医疗资源保障、分级诊疗、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医疗机构登记等13个方面做了创新规定,旨在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规范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推动深港澳医疗服务跨境衔接,推动深圳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

  《医疗条例(修订草案)》改变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15年并存的规定,将有效期统一调整为5年。同时,变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将校验期统一调整为1年,且如果被依法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下一次校验期改为6个月。

  《医疗条例(修订草案)》改变目前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自行设定医疗服务项目的现状,明确要求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医疗服务项目确定收费价格,如在本市医疗服务项目以外设立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将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及内容报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授权相关部门制定共享互认奖惩办法

  《医疗条例(修订草案)》还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立生前预嘱,明确其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尊重患者本人意愿。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查。对属于互认项目且检验检查质量达到要求的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应当予以互认,并授权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奖励和监督办法。

  《医疗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医疗机构安保人员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其进入医疗机构,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对避险行为提供支持,并可以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区域医疗服务,待安全威胁消失后恢复提供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