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设置
规定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持证上岗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拟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设置,规定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配发工作证件,持证上岗。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昨日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
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昨日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初审意见报告提出,《条例(草案)》对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规定较为笼统,建议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身份性质、经费保障、具体职责等。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根据该意见作了相应调整。一是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设置,规定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并配发工作证件,持证上岗。
二是细分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工作职责,明确其从事指导安全隐患自查自报、宣传法律法规、参与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协助应急救援等工作可以独立进行;从事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整改、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需在一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带领下进行。
有意见提出,《条例(草案)》有部分情形的法律责任相较于《安全生产法》的处罚幅度偏轻,建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细化法律责任,而非直接降低处罚幅度。
根据该意见,《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对“法律责任”一章加以完善。一是按照是否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划分,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危险作业管理、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未考核合格的法律责任。二是对较《安全生产法》扩大的参加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人员,相应设置较轻的法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修改精神,新增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法律责任以及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并完善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职业禁入的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将死亡事故单位停产停业整改作为法律责任的内容,经研究,死亡事故单位停产停业整改属于具体监管措施,因此《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将其移至“监督管理措施”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