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配建保障房与商品房共享同等配套服务
7月17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据悉,为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深圳市住建局修订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配建办法》)。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起草质量,拟将《配建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起草背景
原办法将于8月16日到期
深圳市2007年开始实行城市更新及商品房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配建已成为深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2017年,深圳首次制定、实施《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政策以来,在拓宽保障性住房房源筹措渠道,提高保障性住房房源适配性、促进职住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原《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8月16日到期,故进行配建管理办法的修订。
政策解读
确保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
深圳土地资源紧缺,通过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已成为解决保障性住房用地短缺问题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函〔2022〕23号)和《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深圳实际,修订《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深建规〔2017〕7号)。此次修订是落实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缓解保障性住房困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内容摘要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含旧住宅区改造)、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招拍挂用地建设等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监管流程、建设要求、运营要求等活动。安居商品房、人才住房项目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实施、设施共享、布局均好、社区融和、相对集中的原则。
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项目分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首期。
第十二条 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具体由市(区)住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配建方式。
第十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方面应当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总体和谐,大堂、走廊、电梯、园林、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应与所在项目同期商品住房公共区域装修标准一致,保障性住房的梯户比在合理范围内,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小区应当布局均好,功能齐全,满足住房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的要求。同一小区内不得设置物理分区及隔离(含地上和地下部分),保障性住房用户与商品住房用户共享小区的机动车停车位、物业服务、花园绿化等公共设施配套。
第十六条 在实施配建时应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中的公共住房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车位数量和类型。
运营要求
第十七条 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与所在小区商品住房住户承担同等物业义务,享受同等物业服务。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及运营单位不得在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不得在花园、停车位等公共设施之间设置区分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居住人群使用的物理隔离,也不得有其他类似的歧视性措施。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 陈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