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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介绍他人买卖公司 被判“帮信罪”

其间公司流入涉诈金额12万元,二人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五个月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吴灵珊 07-07 00:00

  本想牵线搭桥,促成一桩公司转让交易,赚取些许中介费,没想到却招致牢狱之灾。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一案例。  

  案情简介:

  梁某要卖掉医疗器械公司

  发现公司账户多了九百多万元流水  

  根据公开案情,2023年12月,华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看到有人要收购公司,便联系了老乡钟某。一个月后,梁某(另案处理)向钟某提起,自己名下的某医疗器械公司已经很久没有实际业务了,准备注销或者卖掉,钟某表示自己正好有个老乡华某要收购公司,大概可以卖几十万,遂作为中间人介绍梁某和华某认识。

  三人见面后,华某以需评估公司价值为由向梁某索要营业执照、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和密码等,梁某有些担心,但钟某说没问题,梁某遂将公司对公银行账户和密码发给了钟某,并将营业执照、公章、U盾给了华某,钟某后将账户密码发给了华某。当晚,华某将上述物品交给了声称收购公司的上家(另案处理)。

  几天后,梁某发现公司账户上多了九百多万元资金往来流水,遂找到华某一起报了警。经查,该账户作为二级账户流入涉诈资金共12万元。华某、钟某分别于2024年3月、5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收购、出售、出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法院审理:

  被告应理解交易非法性质

  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中,虽华某、钟某均辩解其是出卖或者介绍出卖公司,但华某通过短视频平台对接身份不明人员,在未对对方进行身份核查的情况下,经钟某介绍、联络梁某,向梁某收取案涉公司的营业执照、合同章、U盾及相关账号密码,后又提供给身份不明的人,且案涉公司已经亏损停业,该交易方式明显异常,华某、钟某的行为直接导致该公司的账户被违法犯罪分子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鉴于单位银行结算卡严格禁止交易,且相较于个人银行卡开办门槛更高,交易额度也更大,根据常情常理常识,二被告人应当明知交易的非法性质,仍放任结果的发生。另本案犯罪行为已经既遂,华某虽有事后报警行为,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其在事前、事中应当具备主观明知。

  综上,华某、钟某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考虑到二被告人自首且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决被告人钟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采写:南都记者 吴灵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