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牛、羊集中屠宰 销售未检疫肉品重罚
每批牛、羊必须经兽医“查证验物”方能进入集中屠宰场

南都讯 记者杨振华 惠城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实行牛、羊集中屠宰的通告》,从7月1日开始,惠城区对牛、羊实行集中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同意并取得有关部门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牛、羊屠宰。
销售牛羊肉需明示检疫检验证明
通告称,惠城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区牛、羊屠宰及其肉品(含内脏)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的其他相关工作。
牛、羊屠宰车间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屠宰牛、羊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屠宰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牛、羊屠宰企业要完善屠宰加工设施和设备,卫生达标,收费合理,严把肉品质量安全关。
屠宰的牛、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牛、羊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牛、羊肉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超市、肉菜市场、农贸市场、肉品专卖店等肉品经营者应当销售来自牛、羊集中屠宰企业或有合法手续的产品,并索取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检疫、检验证明并提供有效的销售凭据。餐饮食肆、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采购来自牛、羊集中屠宰企业或有合法手续的产品,并索取检疫、检验合格证明、销售凭据,进行票据查验,做好牛、羊肉品进货台账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羊肉品。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进行查处。
惠城区牛羊集中屠宰点在马安镇
目前,惠城区有一家牛、羊集中屠宰点,位于马安镇新楼村,该企业现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等证照,并已开工运行。相比私人设立的牛、羊屠宰场所,该集中屠宰点生产车间卫生、生产加工的肉品经过检验及检疫方能流入市场,生产过程中发现的病变组织(如淋巴)和病死牛、羊将有专门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根据《动物防疫法》要求,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要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要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要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在惠城区设立的牛、羊集中屠宰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及国家建设标准,并经区政府环保、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验收。屠宰管理部门派驻官方兽医到生产车间现场进行监管,要求企业参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确保屠宰过程产品安全。
集中屠宰点必须对每批次牛、羊从进场至产品出场全过程开展检验检疫,肉品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并考核获得《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方能进行肉品检验工作,检疫工作则由屠宰管理部门派驻官方兽医负责。检验项目包括牛、羊的健康状况、“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及有害腺体等;检疫项目包括口蹄疫、水泡病、炭疽等等。
每批牛、羊必须经兽医“查证验物”后方能进入集中屠宰场。生产过程中,屠宰管理部门要求屠宰企业做好相关生产台账,包括宰前检验、无害化处理及产品流向等台账。确保产品溯源,预防动物疫病。
处罚
违规经销牛羊肉 可处货值30倍以下罚款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牛、羊肉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相关证照,不得私自开展屠宰牛、羊用于营利等非法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规定处罚。
根据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牛、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由屠宰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各自的职能进行查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经政府同意并取得有关证照的屠宰企业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病死、注水、灌水、掺假的牛、羊肉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的,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