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仲恺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分配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被征地农民享同等标准征地社保补贴

仲恺企岭村。 南方日报记者 梁维春 摄(资料图)
南都讯 记者杨振华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权益,日前,仲恺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发布《惠州仲恺高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分配实施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给予同等标准的征地社保费补贴,征地社保资金从“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一次性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已纳入机关养老保险的体制内人员
一律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实施办法,仲恺高新区采取“征地社保资金直接划转至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的方式进行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在项目经依法批准征地,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准后,由各镇(街道)按照被征地农户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资金原则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征地社保资金主管部门将征地社保资金从“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一次性划转至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按“先保后征”和“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的基本原则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征地社保资金应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或计提,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都给予同等标准的征地社保费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现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已纳入机关养老保险的体制内人员,一律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时不再加发征地社保基础养老金。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
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与其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或与其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制度衔接。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支付本人。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资金未按时分配达两次及以上的
暂停办理该镇(街道)征地社保审核手续
实施办法指出,各镇(街道)应于每月5日前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报送上月征地社保资金计提和分配使用情况。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征地获批复项目落实资金分配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征地项目获批复后三个月内征地项目所在镇(街道)未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提供分配名单及分配金额、导致资金未按时分配的,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发出专项提醒函。如出现资金未按时分配情形到达两次及以上的(不含在限期内整改完成),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暂停办理该镇(街道)征地社保审核手续,直至整改完成。
征地社保资金专款用于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应定期接受上级或同级审计督查核查,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应每年会同镇(街道)对分配户名单、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进行“回头看”检查,确保无错误、无遗漏。
在2021年8月1日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在2021年8月1日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遵照本办法执行。
操作流程
镇(街道)审核、确认 并提供分配户名单和分配金额
区自然资源分局应在征地项目经依法批准征地后一个月内,将已获批准的征地项目有关情况同时告知镇(街道)和区社会事务管理局。镇(街道)收到告知后,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
被征地农户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按时提供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的,由镇(街道)按照被征地农户的16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分配资金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镇(街道)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后,需在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两级范围内各公示5个工作日。镇(街道)需在征地项目获批复后三个月内,将被征地农户及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公示情况说明报送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如被征土地涉及多村共有或经济合作社,区自然资源分局应会同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确认村、村民小组占有被征收土地比例,并形成书面决议及签章,由镇(街道)连同分配户名单、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等资料一并报送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划款
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在核实镇(街道)提供的分配户名单、具体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在“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资金(含利息)统一划入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具体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征地社保资金应优先用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大部分或全部土地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确定具体保障对象,其中征收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的,需核定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人数。
镇(街道)、村集体在确定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时,应充分考虑本办法实施前或在履行确认、审核、公示程序时间内发生人员变动(如足龄、死亡、外嫁、入赘等)的情况,制订详尽周全的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