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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19万元偿息28万 缘何仍被债主起诉?

斗门一债主连诉9起借贷纠纷,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被判无效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袁平峰 07-22 00:30

斗门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首次认定“职业放贷人”。

“实际出借本金19万元,已偿还利息28.05万元,实际偿还的金额已经超过应当偿还的本息,故被告无需再承担还款责任。”近日,珠海斗门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在判决书中作出这样的认定,因出借人被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因此依法判决其借款合同无效。这也是斗门法院首次认定“职业放贷人”。

生意周转借了19万元

光利息就还了28万多

2010年5月,吴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问题,通过李某夫妻介绍,向邹某借款。因李某夫妻与吴某是朋友关系,遂以二人名义与邹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夫妻向邹某借款20万元,期限6个月,按月息2%支付借款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每月月底30日结清本月利息。合同签订后,邹某预扣利息1万元,支付19万元给实际借款人吴某。

2019年10月10日,邹某向斗门法院起诉,请求李某夫妻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李某夫妻辩称,实际借款人吴某多年来一直在偿还借款,按照合法的利息计算早已清偿完毕,并怀疑邹某是职业放贷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合同签订后,除去邹某预扣的利息1万元,吴某已逐月支付利息共计28.05万元。另查明,除本案外,邹某在2019年10月还向斗门法院起诉了8件民间借贷纠纷案,8件案件中邹某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或违约金为日利率1%或3%。

债主连诉9起借贷纠纷

法院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于2019年10月起诉了9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且约定的利率均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可见,邹某作为出借人,是经常性、反复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具有营业性,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邹某的上述民间借贷行为,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情形,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依法应确认为无效。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吴某作为借款人,只需向出借人邹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用。因邹某实际出借本金19万元,吴某已偿还利息28.05万元,吴某实际偿还的金额已经超过应当偿还的本息,故被告李某夫妻无需再承担还款责任。

最终,斗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邹某不服,提出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采写/摄影:南都记者 袁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