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村民15年前买宅基地建房 确权关头卖家儿子提出异议
律师表示类似案件在可诉性上不确定,建议当事人先向镇政府寻求界定

何女士指着身前楼房称是其15年前在本村受让土地后所建。
南都讯 女村民没有宅基地,15年前向本村村民买地建房,如今因原土地出让人的儿子提出异议,她被排除出确权名单。家住珠海南屏十二村的何女士连日来向南都记者求助称,自己被这桩烦心事困扰长达3年,如今不知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事件另一方土地出让人的儿子何某结则回应,其父亲早年卖地时,自己并未签字,并不知情。
争议
何女士:购地建房十余年,合法权益难维护
何女士反映,其是珠海南屏镇十二村土生土长的村民,早年间该村村民每户都有宅基地,但因其是女性,虽定居生活在本村,却没有一块宅基地,仅有股份分红。成人后的何女士向村里提出分配宅基地,但时任村干部表示,宅基地已分配完,其只能出钱向本村村民购买。
“在征得时任村干部的同意后,2006年我们以18万的价格从本村另一个何姓村民手中购买了其名下一块面积约110平米的村集体自留用地”,何女士和丈夫冯先生称,所购土地当时仅有一间很小的平房,周围堆放垃圾,其因担心未来发生纠纷,购地签订协议时还特意要求卖地的何姓村民及其妻子、两个儿子一并在合同上签字并摁下手印。
彼时伴随城市化推进,十二村变身为十二村社区,但社区负责人仍是原来的村干部,当时也为她出具了一张盖有社区公章的书面证明,在协议齐全、村里同意、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何女士如约支付全部购地款,并建起了一栋5层楼房使用至今。
何女士向南都记者提供了一份2006年购地时的个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一份证明其拥有100平米自留用地且盖有南屏镇十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的书面证明。
一晃十多年过去,在该村临近确权的节骨眼上,一场预料之外的风波却与何女士不期而遇。何女士介绍,2018年该村股份合作社发布了一份拟对房屋确权的名单,她本来在名单之上,后来又被撤下,一番打听才了解到,原来是卖地的何姓村民儿子何某结在其父亲去世后眼见要确权,突然提出异议,该村股份合作公司以尚存争议为由,将何女士的名字排除在拟确权名单之外。
“我们多次尝试找何某结了解情况,对方却拒而不见,也不说为什么当年和父亲、家人一起签字卖地,如今突然反悔?提出异议的依据是什么?”何女士和丈夫冯先生不解地说,法律明文规定,允许村民将多出来的宅基地,转让给没有宅基地的本村村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转让是合法的。
土地出让人儿子:对于父亲卖地一事并不知情且未签名
针对何女士的说法,事件另一方当事人何某结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回应,自己一直对卖地存有疑义,父亲卖地时,其在外地工作,回来才知道此事,当时没有管,对于卖地的具体过程,其所知不多,现在也不知道该问谁,但卖地时,土地上并非荒地,上面有几间平房。
针对何女士反映,购地时所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有其签名及手印,何某结予以否认,强调自己没有签字,没有签过任何协议,签过任何名字,不清楚协议上为何会有自己的名字,怀疑协议有问题,但其承认父亲卖地后,自己作为儿子虽有疑问,但没有问过父亲。
何某结同时表示,据他所知,该村也有部分村民卖地,起码有十几二十人如今也面临争议,且尚未解决,与何女士的纠纷如何解决,将视其他村民未来如何处理再作决定,“我们就跟着大众,看大家怎么处理”。
对于上述说法,何女士与丈夫冯先生予以反驳,称该村尚存争议的是本村村民将宅基地卖给外地人、其他城市居民,像自己这样因个人没有宅基地,通过合法交易,向本村村民购地的只有自己一人,与上述情况有着本质区别。
解决
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此前公布名单只是摸底 建议双方走法律途径
何女士15年前向本村村民购买宅基地,是否合法?为何会被排除在拟确权名单之外?南都记者采访了珠海经济特区十二村股份合作公司负责人郑先生。
他介绍,此前公布的名单只是政府进行确权之前的一次摸底,将名单进行公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来。何女士也曾出示过购地协议,但据何某结反馈,何女士当年是向其父亲买地,儿女们并未签名。何女士认为何某结等已在协议上签名,双方存有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看法院怎么判。郑先生表示自己当时不是村干部,未在场见证,也不是鉴定机关,真实性无从判断,“我无权下定论,双方可走法律途径,法院怎么判我们就怎么执行”。
律师:宅基地流转纠纷可先让镇政府进行界定
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该如何解决?遭遇纠纷,土地出让、受让双方又该如何维护各自合法权益?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表示,何女士遇到的问题,实际是城中村村民遇到的问题。按照法律,经村民组织同意,一个村集体组织内部的村民之间可以转让土地,如果当时是村委会盖章,一点问题都没有,但因为城市发展,村变成了城中村,村集体成为社区,后来是居委会盖章,但居委会能不能管宅基地,能不能管宅基地的转让,建议当事人先寻求南屏镇政府和上一级区政府做个界定。对于由村变为居委会的城中村,能不能由居委会代行村委会的相关职能,在没有界定之前,当事人直接去法院起诉,也很可能不被受理。
广东品盛律师事务所杨晓峰律师认为,同一个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是合法的,何女士所签土地出让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因土地出让者的死亡而发生改变,如今土地出让者的后人提出异议,致何女士难以确权,但因类似的案件在可诉性上仍不确定,建议何女士可先向所在地镇政府反馈。
采写:南都记者 杨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