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作为我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将于10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规定,包括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等七类主要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并规定法院可以作出环保禁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我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
为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促进城市绿色发展,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大昨日对规定进行解读。
2019年深圳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约3220亿美元,PM2.5浓度降至24微克/立方米,虽然创历史最好水平,但是仅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第二阶段标准,与纽约、东京等PM2.5浓度低于20微克/立方米的城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深圳要跻身全球城市前列进而成为全球标杆城市,经济实力和发展质量均面临严峻考验,现有以行政执法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不足以打造安全高效的生产空间、舒适宜居的生活空间、碧水蓝天的生态空间。
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探索予以法定化,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迫切需要。
作为我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原则和范围,诉讼主体的权利保障,诉讼及执行过程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规定》结合规定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实际损害或者存在重大损害风险的行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结合深圳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要,《规定》专门列举了七类主要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大气污染、水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破坏动植物生存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等,为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遵循。
明确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
针对社会组织缴纳诉讼费用困难的问题,《规定》在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特点和现实需求,进一步规定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社会组织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依法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经济状况和案件审理情况予以准许。
由于生态环境污染具有持续力强且恢复难度大的特征,传统的事后赔偿、惩罚等救济手段难以及时制止和有效应对正在发生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针对此类问题,《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广泛采用的环保禁令制度,规定“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正在发生的,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环境保护禁令作出后,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损害不再继续扩大或者消除损害风险的,可以申请解除禁令;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为人提供担保,杜绝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在诉讼环节继续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规定》明确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实行慈善信托管理,并对基金的来源和用途作出相应的规定。此外,还对基金来源根据实际予以整合,增加“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资金”方式,在保证合法性的同时突出资金筹集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