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成员中境外专业人士占比与仲裁员名册中境外专业人士占比均不低于三分之一,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重大突破,《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机构运作,保障其独立、公正、高效解决商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8月26日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大昨日对《条例》进行解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双区驱动”战略的需要。
通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我约束
仲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职能,但仲裁权的行使必须接受监督,以保证其中立性、公正性和公信力,防止“内部人控制”或“自我牟利”。《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仲裁院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统一的法人治理机制”,通过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消除国内甚至国际当事人对仲裁院“地方保护、行政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等方面的疑虑。
《条例》关于“理事会成员中境外专业人士占比与仲裁员名册中境外专业人士占比均不低于三分之一”的规定,在《仲裁法》基础上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重大突破。引入境外工商界、法律界等人士参与仲裁院治理和仲裁服务,是仲裁院始终坚持国际化发展道路的重要体现,也是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此外,《条例》对理事聘任方式、理事会职责、理事长职责、理事会会议召开方式、理事会章程和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等方面也作出了全面规范。
首创性探索执行机构人员构成与产生方法
《仲裁法》没有对仲裁机构执行机构的人员构成与产生方法、仲裁机构的财务制度等作出规定。为填补这一制度空白,《条例》根据实践成果进行了首创性探索。
《条例》规定“仲裁院设院长一名和副院长若干名,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院长为仲裁院法定代表人,对理事会负责,受理事会监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人选经理事会提名,副院长人选经院长提名,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任命。院长人选应当从理事会理事中提名。”
《条例》还将仲裁院近年来积极探索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纳入其中,赋予其法定地位,并为仲裁院探索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和创新规则提供了改革空间。
互联网仲裁、智慧仲裁是仲裁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条例》规定“仲裁院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智慧仲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上述创新性规定,为仲裁院开展信息化探索、加大互联网技术应用力度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