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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

解决低龄犯罪需综合施策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嫚 05-28 02:10

  人物名片

  史卫忠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公诉一处处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等职。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也可称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

去年11月,大连不满14岁少年杀人事件曾引发公众广泛关注,近年来,法学界也有不少声音呼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

低龄涉罪未成年人如何避免“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全国两会期间,南都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他表示,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还需综合施策。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及时干预,及时处置,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避免“小错酿大祸”。

低龄犯罪人数大幅减少

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

南都: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在增多?

史卫忠:当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社会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14-16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人数已大幅减少,且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与2014年相比,2019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14-16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445人,较2014年减少5890人,降幅达51.96%。同时,14-16周岁未成年人占受理审查起诉全部未成年人的比例也呈同样趋势,2019年较2014年下降5.76个百分点,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逐步向好。

针对罪错程度设阶梯式的

多种实体处遇措施

南都:也有公众呼吁,应当适时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以遏制犯罪低龄化现象,请问你怎么看?

史卫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虽然对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规定了责令严加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等措施,却因为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难以发挥作用,导致司法机关在“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两个极端之间左右为难。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随着每一个个案的频繁曝光,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热议话题。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相关负责人回应称: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下一步,将结合有关法律修改完善工作,进一步研究在制度层面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处置机制和有效教育矫治措施。检察机关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从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实践证明看,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供司法机关根据涉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加以适用,以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

近年来,为有效解决训诫、责令严加管教、政府收容教养等措施操作性不强、适用率不高等问题,四川、上海、江苏、河南、北京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开展了临界预防、分级处遇等工作机制,取得较好效果。

所谓临界预防,一般是指对于“高危未成年人”,包括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及早干预,依法进行社会化帮教和必要的强制性矫治,预防犯罪或者再犯。

分级处遇,一般是指针对涉案罪错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涉案轻重程度、性质、情节等,采取不同的预防、帮教、监管措施。比如,自2016年开始,四川资阳检察机关针对高危未成年人“发现难、处置难、管理难”的问题,联合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数据库,根据违法犯罪情况和个性特征,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预警等级(“三色预警”),开展差异性帮教。

在认真总结各地探索经验的基础上,最高检在2019年初下发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及近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中均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临界预防、家庭教育、保护处分等分级干预制度。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各地检察机关探索经验的指导总结,将成熟的经验在全国推广。当务之急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推动发挥专门教育、收容教养等制度的作用,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不能再“一放了之”,促进“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同时,积极推动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声音

当务之急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推动发挥专门教育、收容教养等制度的作用,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不能再“一放了之”,促进“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实习生 王佳欣 发自北京

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