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公民对权利的敏感值得尊重
“起诉主要不是为了补偿经济损失,是对目前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一种斗争。”因为不愿意使用人脸识别,浙江某大学副教授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法庭。6月15日,被称为国内“人脸识别第一案”的本案在杭州富阳法院开庭审理,诉讼双方就动物园年卡说明中有关生物识别信息的内容是否应被判定无效等问题进行了庭上辩论。
公园年卡由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可能在不少消费者、网友眼中,“更加便捷卫生”,要起诉也应该在出现隐私信息泄露之后。但也必须承认,消费者对人脸识别等新技术的认可与接受程度存在差异,一定程度上这可能也是公民对权利敏感度的不同。更何况,本案中人脸识别技术的迭代引入,具有了某种程度的排他属性,在“人脸识别第一案”背后,还涉及到包括消费选择权在内的诸多问题。
人脸识别已经越来越多地运用到商业活动中,对于涉及到消费者指纹、面部特征等诸多生物信息的采集、使用问题,尊重消费者对此的基本知情同意,以及不限缩、减损其既有的使用便捷性,是现行法律给出的规则指引。在年卡使用期限内单方面变更使用规则,特别是在具体消费者对此表达异议后不能提供与前期使用便捷度相匹配的技术方式,涉事企业的做法确实欠妥。涉事企业在为拒绝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拒绝参与人脸识别采集消费者提供替代方案时,不仅强制取消了此前办理年卡时使用的指纹识别手段,而且人为设置了“每次入园时必须到年卡中心核实身份,证明是本人使用”的条件,导致消费者的使用便捷度相较年卡办理时严重下降,客观上也造成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某种强制性接纳。
要么用脚投票、选择别家,要么接受繁琐的身份验证,否则便只能接受人脸识别这一种年卡入园方式,这样的服务升级、技术迭代着实有点霸道。
更何况,南都记者从庭审现场发回的信息显示,消费者称涉诉企业在2019年4月份办理年卡时就已经在采集其面部信息,却完全没有经过其同意,而按企业方说法,其作为实体店已将办卡流程以店堂公示方式告知消费者。庭审需要查明并做出专业判断的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面部识别信息的采集和获取,是否属于法定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对此法律则明确有相关内容无效的判断。在收集指纹等生物识别信息的同时顺带获取的面部特征信息,其使用同样需要再次获得消费者的明确授权和认可,并为异议方消费者提供妥善的替代消费渠道或者合理的退款方案。单方面变更合同一方承担更多的违约责任,并非什么过分诉求。
大多数年卡用户对人脸识别技术的接纳,更多地方、商家在推广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并不能用来抵销个别消费者对此的不适或者敏感。就像此前一些商家因为电子支付的普及而公然拒绝纸币付款方式,消费者对消费方式的自主选择权与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地位一样,同样应当得到充分尊重。
千把块的消费争议,其意义确实不应止于具体的经济损失,这涉及到普通社会成员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警惕,以及对消费者基本权利的敏感、在意和看重,这本身就弥足珍贵。大多数消费者的见怪不怪与个别消费者对权利的敏感并不矛盾,恰恰是社会层面权利意识与认知的多元属性,而法律对每一个消费者的权利保障,应当并且从来是基于对公民个体权利的无差别保护,不以多数人的同意来剥夺、压制个别公民的异议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其选择权才应当是法律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