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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需要更多实践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07-06 01:30

日前,《检察日报》对一起“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典型案件”从案件发现到后续司法办理的一系列流程进行了系统还原,办案检察官借此呼吁“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组织”,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日报》报道显示,今年2月,某“抽搐伴有昏迷”的3岁女童被送到北京儿童医院抢救,医院在对女童进行急救处理时发现,女童“双眼周、右面部可见瘀血吸收痕,背部下方可见多处陈旧伤”,因怀疑系家暴导致,医院果断向警方通报。

第一时间发现疑点,第一时间触发报警程序,医院此番操作确实称得上“教科书式”的强制报告实践。尽管从时间上看,今年5月底最高检会同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才共同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要明显晚于本案的案发时间,但正如此前南都社论所梳理的,“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现象、行为,应当及时报案、举报”的强制报告要求,其实早在相关专门性制度出台前,就有多部法律予以明确。

特别是2016年3月正式实施的《反家暴法》,还明确规定了包括医疗机构在内的诸多社会职能机构,在发现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人士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的及时报警义务。一定程度上,在汇总(以及进一步明确)性质的强制报告制度出台之前,对疑似家暴的“教科书式”报警操作,同样可以说是对强制报告制度的绝好呼应与实践。

因为工作关系发现家暴(以及疑似家暴),能够毫不犹豫地选择报警,显然并非易事,这也是此前九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强制报告制度”的一个大背景。应当承认,在强制报告制度酝酿和出台之前,尽管确有法律对此有所涉及,但无论是立法语言还是具体实践,可能做得都不太够。以医疗机构为例,在早于《反家暴法》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表述,并未涉及防范家暴的内容,而基于医疗机构的特殊属性,其本应处于社会层面发现并介入反家暴的第一线。在备受外界关注的“建三江虐童案”中,被害人“多次住院”的细节反衬出当地医疗机构的消极作为。

当然两案对比,也才更能看到医疗机构在处理未成年人被侵害伤情时,“果断报案”的难能可贵。而从媒体还原的个中细节,也可以大致复盘涉事医院彼时操作的谨慎:急诊接治相关病患、提出家暴疑问一天后,“经过多科室的专家会诊”才得以明确专业判断、决定触发报警机制。尽管一天的时间已经称得上“果断”,但个案中医疗人员的某种踌躇、决策困难同样值得关注。

强制报告为什么难,报告主体的后顾之忧无法得到有效疏解可能是原因之一,当然在此之前,或许还有“事不关己”“不多管闲事”的传统心理原因。无论是强制报告制度,还是此前的《反家暴法》,对提供家暴线索的标准都已经给出了“只要疑似家暴就应当报告”的宽宥范围,但强制报告的容错机制可能依然需要进一步明确,以解社会职能机构的错报之忧。发现家暴线索,第一时间选择寻求专业的执法机构介入,至于个案的调查、确证以及追究,都有赖不同部门的后续履职,而不论结果如何,首报之功都同样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与鼓励。

一方面是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容错机制,另一方面则有必要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必要的倒查追责。通过不同途径得以被调查的家暴、虐待案件,具体的调查过程需要对被害人的社会轨迹进行追溯,对应当发现却未及时报告的社会机构进行追责与追偿,以显示强制报告制度的强制性。所谓强制报告,就不应当仅是呼吁和倡导,更要建立“违者必究”的刚性与罚则。报错不咎但漏报必罚,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强势保障,需要的正是强制报告制度的持续发力和更多个案实践。

教科书式的“果断报案”,正因为其难得,才得以成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典型案件”。保护正在遭遇侵害的孩子,尽可能及时地施以援手,第一时间发现案情线索,并为专业介入提供可能显然至关重要,而典型案例的示范价值即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