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看着违法犯罪分子逃逸怎么办?
来论
近日,一则“男生踹伤猥亵女友者被刑拘”的新闻引发关注。
案情是,小艾与男友小胡在商场行走时,遭54岁的雷某某故意碰撞胸部。雷某某不但不道歉反而说小艾撞了他,双方便到商场监控室查监控。查看过程中雷某某借机逃跑,小胡追出两次对其脚踢都未踢中,第三次踢到他腿上致其倒地受伤,造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8月21日,湖南永州冷水滩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对小胡刑拘。此案引发媒体广泛报道,26日,永州市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上级公安部门确实有必要介入,该案虽然看似不复杂实则颇费考量。监控还显示雷某某对另一女性袭胸,其无疑应当受到法律惩罚,最新报道说他被处行政拘留15日。本案的关键是对小胡脚踹雷某某并造成其受轻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很多人想到的是正当防卫,但那是指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雷某某只是趁对面走过之机用肘部碰了小艾胸部一下,并没有继续侵害不说,他也只是在查看监控恶行败露后逃跑,是欲逃逸而非欲加伤害。正当防卫是明显站不住脚的。
一些网友乃至法律人士认为属于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之所以可贵,就在于“义”字,在于救助对象是与自己非亲非故的人。但小胡与小艾并不是普通同学关系而是恋爱关系,因为有着特殊的亲密关系,会本能地把女友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是谈不上见义勇为的。且不说,刑法上并没有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民法上的见义勇为也与正当防卫一样是指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在很多场景里,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仅仅是受害人是自己(含自己亲属)还是别人而已。
事实上,如果小胡不是出于愤怒进行报复、故意伤害的话,他见雷某某逃跑进行追赶,显然是制止他逃逸而非侵害。像他父亲所说,之所以用脚踢是因手正好受伤,吊着绷带无法抓雷某某,也是说得通的。这就属于为制止逃逸而施加的侵害,并且难点就在于逃逸人在逃逸过程中没有侵害行为、一味逃跑的情况下,追赶者单方施加的侵害,且侵害后果与逃逸人的恶行严重不相称。
有人指出,刑事诉讼法规定,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人都可以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雷某某行为只是违法而非犯罪不说,即使认为是犯罪的话,也只是可以扭送以及为扭送、等待警察到达前进行约束、控制,而不能擅自施加伤害。另一方面,在小胡手受伤、不能用手抓住雷某某的情况下,把他踢倒又是防止他逃逸的现实需要,这同正当防卫一样具有必要性。
问题是,刑法并没有规定为制止犯罪分子逃逸、民事权益侵害人逃逸、应受治安处罚的人逃逸而对其施加的必要伤害属于正当行为,或者不视为犯罪。如何在相互冲突的权益中进行平衡,既鼓励制止逃逸又不使逃逸人受不必要侵害,或者说把对其控制与难以避免的伤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希望上级公安机关介入后,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能给出令人信服的定性,也让其成为如何制止逃逸的界碑。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