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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才是市场活力之源,平台经济反垄断正当其时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11-11 01:00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及“二选一”“搭售”“大数据杀熟”等常见现象,主要实施对象为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参与平台经济的经营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这是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平台经济领域近年乱象不断,从普通消费者遭遇“大数据杀熟”,到平台对中小经营者提出“二选一”的不合理要求,这类现象曝光后往往受到舆论的强烈质疑。只是对于用户而言,由于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没有足够的力量与平台博弈,加上“大数据杀熟”相当具有技术含量,单个消费者或没有动力追究责任,或难以获得足够支持。已经有不少案例出现这样的现象,即使日常体验遭遇“大数据杀熟”这样的问题,可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往往会因为举证困难等而得不到法律支持。

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新的转折,其最大亮点在于,明确“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或涉及垄断行为。该定性之所以被视为一大亮点,主要原因在于过去外界对于采取何种法律来应对存在一定的分歧。现实中消费者发起诉讼鲜有胜诉案例,这就要求,在做出法律应对时必须考虑两个问题,一是适用性,需要从已有法律资源中挖掘相应的规范,其次是有效性,即要对平台产生足够的压力。

平台经济是新的经济形态,但“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这类问题的本质可以从现有的法律系统中找到相应的规定。过去法律界在分析这类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的应对时,普遍提到《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不过对此存在一定的倾向性。比如有观点认为,像“二选一”行为适用《反垄断法》会存在难度,相对主流的意见认为《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有适用性。因为在上述法律中,《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操作性更强、更具针对性,而《反垄断法》主要是原则性规定,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障碍。

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过去有关法律适用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为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的认定提供了充分的解释,这对于今后的相关执法无疑是一种激励。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意见稿的出台,接下来各大平台将受到更为严厉的监管。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法律适用性分歧只是目前问题的冰山一角,现实中还有很多技术性问题要解决,尤其像大数据滥用是新的问题,因为其强烈的技术属性,监管也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以个案诉讼为例,有消费者曾以“大数据杀熟”为由将某外卖平台诉至法院,但因举证难,一审二审均败诉。而针对日常投诉,不少平台均否认存在“杀熟”行为,并将价差解释为酒店和航班库存变化等带来的价格实时变化。这样的困境可能监管者日常也有体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早前就建议,通过建立相应的大数据网上监管平台,提高对各种隐性大数据利用违法行为的查处能力等,这可能是今后强化监管的一个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