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奖举报涉野生动物犯罪必须消除举报人后顾之忧
广东省公安厅近日公布《广东省涉野生动物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根据《办法》,举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可获奖励10万元。
为何要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背后当然有着多种考虑,而近来最受关注的,无疑就是涉野生动物犯罪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办法》开宗明义便提出,其目的是“依法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活动,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涉野生动物犯罪有一套清晰的利益链条,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不妨理清如下几个问题:谁是涉野生动物犯罪的获利者?除了食客的贪婪,犯罪冲动从何而来?若背后利益巨大,涉野生动物犯罪背后是否有保护伞?
法律层面对野生动物保护有一套严格的规制,在部分个案中,一些看似细微的犯罪,结果却面临严厉的制裁,这类司法判决客观上起到普法的作用,公共舆论传达的信息是,涉野生动物犯罪的法律风险极大。但在不少人的印象中,现实呈现的却是另一种状貌:一方面,因涉野生动物犯罪而受到严惩仍属罕见;另一方面,涉野生动物犯罪经常就发生在周围,食用野生动物不过是某种癖好,且非常容易得到满足。
涉野生动物犯罪很常见,背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或在于,该领域执法过去似乎一直存在一定的弹性,甚至存在不少灰色地带。在曝光的部分案例中,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有的是暗度陈仓,遮遮掩掩,有的则完全不加掩饰,甚至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农贸市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显然,涉野生动物犯罪呈现出这种特点,与执法层面有着密切的关联,不排除部分执法者也从中获得利益,为涉野生动物犯罪提供某种保护。
既然涉野生动物犯罪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那么在打击这类犯罪时,就必须对此引起重视。提高举报奖励金额是一个方面,利益越大,举报所奖励的金额也就越大,个中逻辑不难理解。在利益的驱使下,举报当然能激励人们参与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但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应该清楚,举报从来都不是一种零风险的行为,更不能单纯将其视为见义勇为的举动,和其他领域的举报机制一样,举报人可能面临人身安全问题,稍有不慎,一旦被犯罪人知晓举报行为,打击报复很难避免。举报要真正发挥作用,前提是要保护举报人的隐私与安全,这是常识,也正因为是常识,就必须认真对待,通过切实举措保护举报人。
尤其是,一旦执法者与犯罪人沆瀣一气,举报的风险就可能成倍放大。近日发生在河南周口的一个案例就颇具代表性。当地一村民在向当地环保执法机构匿名举报当地一家工厂排污后,遭涉事企业人员殴打。官方通报称,举报者信息被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扶沟综合执法大队某中队中队长李某某泄露。企业排污背后涉及的利益之大不难想象,而野生动物犯罪也可能牵涉到最为基层的执法者,对待举报,那些为犯罪者提供保护伞的执法者,可能也有自己的小九九,对此当有足够的警觉。
如何保护举报人,概而言之无非两个方面,一是制定规范,确保不对外泄露举报人信息,这方面的机制目前可能已经相对成熟,更重要的是,防止祸起萧墙,避免内鬼对举报人构成威胁。比如,从举报的程序,到内部知情人制度方面,在内部都要有一套严格的规范。殷鉴不远,举报人遭遇打击报复不是新鲜事,激励举报从而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是一种可以期待的执法路径,但如何消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对此当有明确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