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选举修法塑造均衡参与的民主制
专论
中央主导的香港选举制度改革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课题,旨在全面准确落实“爱国者治港”根本原则,最大可能弥补香港选举制度漏洞和风险点。此次选举修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法论上凸显均衡参与原则。均衡参与是香港民主制度的主要原理之一。香港是资本主义社会,在港英管治末期出现代议制度改革及本地民主运动,在香港回归后更是出现了民主制度发展的更大空间和更激烈的政治斗争。在“一国两制”框架下,香港基本法确立了普选目标并在附件一和附件二具体规定了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这是一种立足国家主导权和香港实际而设定的选举民主框架,香港选举制度中的功能代表制和地区直选代表制就是按照“均衡参与”原则进行设计的,主要目标是保障香港繁荣稳定。
回归以来,香港选举制度的变形走样就是从严重偏离“均衡参与”开始的:
其一,“两制”对“一国”的偏离,即香港本地选举与管治中,缺乏对“一国”之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有效政治代表及制度性认同,这就导致“一国”与“两制”之宏观均衡性的打破;
其二,香港反对派的民主观与民主运动以“一人一票”的所谓真普选为唯一目标,无视香港作为地方民主的国家前提,无视香港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阶层均衡与经济活力的实际情况,以民粹取向压制和破坏香港自治范畴的均衡参与;
其三,作为均衡参与重要制度依托的功能代表制,包括选委会的功能界别和立法会的功能界别,均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个人票代替团体票”的操作和趋势,导致香港整体的选举制度出现失衡和民粹取向;
其四,香港选举制度在缺乏国家安全法和“爱国者治港”严格约束的条件下,本土极端势力与外部干预势力长期操纵和破坏,煽动选举暴力甚至恐怖行为,这些负面选举行为和违法操作同样是对均衡参与之合法性与理性基础的严重侵蚀。
现有选举制度中“均衡参与”遭受多重破坏,“爱国者治港”及选举安全逐步在失去均衡和极端化挑战的情形下陷入制度困境。新的选举制度安排牢牢抓住“爱国者治港”的根本原则,全力修复既有选举制度漏洞,实现均衡参与的再制度化:
其一,在选委会的新赋权与第五界别的组成上突出代表“一国”的选委元素,在选委会内部重建“一国”与“两制”的政治均衡,从宏观上纠正“两制”对“一国”的偏离和挑战;
其二,设立独立的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所有候选人符合“爱国者”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把关,并引入国安审查环节及排除司法复核的保障性条款,进一步夯实“一国”在选举制度中的主导性和优先性地位;
其三,立法会议员扩展为三个来源,即选委会来源、功能界别来源和地区直选来源,确保立法会建立在整体利益、界别利益和地区利益的均衡基础之上,更能代表整体利益及展开正当合理的民主审议和政策博弈;
其四,优化后的选举制度确保反中乱港势力出局以及外部干预失效,同时开放政治空间给温和泛民及中间派,将香港民主政治推向“贤能政治”的良性竞争阶段,使均衡参与下的各方代表超脱“过度政治化陷阱”,致力于服务香港和服务国家的实质能力与政策竞争;
其五,新的选举制度安排取消了区议会在立法会和选委会中的代表性及其议席,使其回归区域性咨询服务组织的基本法本质,同时增列了有关地区组织代表、全国性团体代表与基层代表的名额,相对调整了商界的名额与代表性,实现“一国”与“两制”及香港内部工商阶层与社会基层之间的新均衡。
总之,中央主导选举修法,起到“纲举目张”的制度奠基作用。香港本地依法展开选举条例的修订,已有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有望在年内完成本地立法并展开新制度下的若干场选举。我们期待新的选举制度安排重塑香港均衡参与的民主制,为香港繁荣稳定和治理改进提供优良制度基础。 □田飞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