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违法免罚,“柔性执法”仍待尺度统一
7月2日,广东交警通报,自7月1日起,广东省公安机关对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对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处罚,对8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查严处。
原来如此!网络一度疯传的“违章不罚款不扣分”不是你想的那样。“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等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包括“不按规定停车”在内10种一般交通违法“首违警告”?这些都是误读?至于对酒驾醉驾、严重超速、超员超载等8种严重违法,交警的态度还是一如既往的严查严处。
广东交警此番接连给出的通报、解读,及时给出权威说明,避免了谬误继续流传。事实上,在“违法不罚款不扣分”的传言出现后,很快就有了正反不同的反馈出现,稍有理智也不难判断,完全不分违法程度、性质的一律免处罚,在成熟的法治社会中都绝无可能出现。
当然,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予以细则规范,是包括广东、浙江在内的全国多个地方陆续在推的一项“柔性执法”改革,其最直接的背景均在于即将正式实施的新版行政处罚法,该法在旧有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基础上,新增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等规定。同时,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地对各种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处理细则亦源于此。
对于此番广东交警列出的10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处罚”,除了详列具体违法情形,还是给出了警告的处罚。正如通报所说,“不罚款不扣分”的警告同样属于法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当然,法律层面的“可以”,意味着给了具体执法机关一定的选择权,广东交警此番“首违警告”细则依然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行事。
就在日前,浙江三门也对首次轻微违法者使用了“寄明信片提醒”的柔性执法手段,无论是明信片提醒,还是具体方式可以很灵活的警告,都是地方执法机关对处理不同程度轻微违法行为的探索。
也要看到,在广东交警此番“轻微违法免罚”通报之前,广州市有关部门就曾出台过包括交通运输在内多个重点领域245项轻微违法免处罚免强制清单。而在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全国多个地方基于帮助市场复苏、恢复社会活力的考虑也明确允许过“轻微违法免处罚”的弹性执法。在法律层面,对轻微违法从来都有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领域一直缺乏普遍性和经常性的适用。随着新版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国家对轻微违法、初次违法行为的立法态度进一步明确,而执法领域的具体贯彻,也因为各种细则的陆续开列有了更为详细的指引——包括对执法者,也包括对普通社会成员。
罚款从来不是目的,行政处罚的价值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实现社会成员对既定规则的遵守和法治秩序的维护。不难发现,各地陆续给出的多个“轻微违法免罚”版本,目前依然呈现出粗疏不一的状态,对同一违法行为是否可能出现基于地域的不同执法判断和处理,比如轻微违法免罚,在一些地方可能附加了外地车辆的条件。这固然要求社会成员及时了解对应区域的具体交通管理细则,但同时也应看到全国范围内“柔性执法”统一尺度的必要性。
在立法层面,对“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体并无层级的限制,对于“轻微违法”的处理,迫切需要更高级别、更大范围的裁量基准规范。从广州出台一揽子包括交通运输在内“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到广东交警此番在省域范围统一交通违法处罚尺度,也可以视为对“柔性执法”标准统一的一种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