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行政垄断,必须强化问责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聚焦以往审查质量不高、监督考核不到位等问题,全面细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标准,完善审查制度。细则明确,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备受瞩目的反垄断热,又添一把新柴,不过这次指向的,不是在市场竞争中呼风唤雨、也更容易引发围观的企业巨头,而是行政垄断这一同样危及市场公平竞争根本的痼疾。
早在2016年6月,国务院发文布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用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截至目前,全国总计清理各类政策措施文件189万件,修订废止文件近3万件,审查新出台政策措施85.7万件,发现并纠正违反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4100余件。
应当说,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推动建设与完善,从始至终都是行政监督逻辑下“刀刃向内”的改革实践。反对行政垄断的,正是行政机关自己,这可以视为权力运行现代化的突出表现之一。而事实上,以规制行政垄断的方式,彻底清理那些根深蒂固地存在于社会肌理的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也是重申市场与法治规则的一个难得机会。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常规的“监督与责任追究”章节,此番实施细则针对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情形,除了给出“责令改正”的处理外,还详细列举了“拒不改正或者不及时改正”所对应的包括《公务员法》《政务处分法》在内的各种处罚依据,目的或在于破解实践中“监督考核不到位”的难题。以多部公职人员问责规范作为此番细则的“超链接”式支撑,为反对行政垄断执法的责任追究给出尽可能具体的指引。
而另一方面,对照作为上位法的《反垄断法》相关条款可以看到,对参与制定和出台行政垄断政策的责任人,细则似乎也给个案的责任追究设置了“拒不改正或不及时改正”这一前提条件。但在《反垄断法》层面,责令改正和启动问责是并列存在、可以同步进行的法律措施。事实上已经出台的涉行政垄断措施,在经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认定并责令改正期间,给特定市场竞争领域可能造成的一些不良影响和损失,同样应当在法律层面有更为稳妥的处置。
2021年初,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向福州市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责令福州市交通运输局改正其“要求道路运输企业安装指定应用”这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在涉事行政机关公布的整改情况中,该局机关两名有关责任人被进行效能问责。这一地方性的反垄断案例,因为涉及公职人员被问责的情况而一度引发外界热议。
毋庸讳言,“鲜少有人因行政垄断行为被问责”,一直都是具体实践中反垄断的执行难题之一。而在事实上,个案性质的行政垄断行为,特别是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可能给市场主体带来深刻影响的行政决策,各种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的线索也会在有效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中得以暴露,通过规制行政垄断而导引出各种针对权力不规范运行的问责和追究,则有望成为权力深度净化的一次“无心插柳”。
规制行政垄断,首先是以更高效的监管执法,查处和纠正各种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同时也要通过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追究,以申明法律的严肃性和反垄断执法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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