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程序规范羁押裁量权,南沙检察示范颇具价值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为主题发布第二批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改革典型案例,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构建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规范羁押措施裁量权”案例位列其中。
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向系统内宣示相关案例的示范意义,已经成为各级法律部门的一种惯常操作,意在通过典型案例发布以促成“改革的集成效应、辐射效应、联动效应”。
此番最高检以“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为主题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探索中各有侧重,而南沙检察之所以能入其法眼,核心要素在于通过审查批准逮捕过程中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细化43项人身因素、犯罪因素和妨碍诉讼因素在社会危险性评价中所占比重,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尽可能地做实做细。
正如最高检在“典型意义”阐述中所言,南沙检察“创造性”地构建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型,不仅提升了审查逮捕决策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而且降低了审查逮捕中的恣意,以规范检察裁量和落实司法责任。
批准逮捕程序的捕与不捕,仅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前期侦查行为的专业判断,并不必然决定嫌疑人在刑事追责流程中最终的罪与非罪。但受到长期的“侦查中心主义”影响,捕或不捕在社会普通公众甚至很多专业人士眼中,就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一个分水岭。
而在刑诉法层面,逮捕作为最严厉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是否适用,除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两个刑事追责的必需条件外,还有“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个裁量空间巨大的考虑因素。
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究竟为何,个中的人为因素、不确定性判断和不足为外人道的神秘状态导致揣测四起,这显然不利于法治信仰的落地。就在日前,广州白云一起强奸案因“在案证据不充分”而不批捕一度引发外界非议,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公众对于批准逮捕程序的考量因素、决策依据都缺乏必要的了解。
批准逮捕与否,不是具体某个办案人员的信手拈来,不是想象中个别人的情绪化操作,而应当有一套完整、完善、完备的评价机制。
此番南沙检察探索细化和实化批准逮捕程序,针对最难把握的社会危险性评估因素,将其不断改进并形成具有统一标准、可操作、可量化的指引系统。一是理顺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逮捕程序中的具体化对接细则,二是试图让审查批准逮捕真正程式化,引导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每一起经手案件都能一一对照把关,督促降低“审查逮捕中的恣意”,让“羁押措施裁量权”得到规范。
程式化、要素性的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不是简单的“机器断案”,而是对办案机关的具体行为给出细则指引和约束。更重要的是,以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为突破口,南沙检察还探索了包括深化逮捕标准、提前介入、完善捕前分流、跟踪羁押审查、探索替代性非羁押措施等一系列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具体措施。
数据显示,2021年1月至5月,南沙检察的审前羁押率为48.48%,同比降低17.5个百分点,殊为不易的成绩也说明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的实践正在发生超乎想象的化学反应,在改善和优化审前羁押的制度环境。
再细点,再具体点!让逮捕回到原本的纯粹法律角色和地位,让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尽可能统一标准、有据可循,对此需要不断细化、不停完善的规则、程序来给出行为指引,南沙检察的实践价值正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