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体验,请使用竖屏浏览

期待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公众生活筑起更好屏障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08-16 01:20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拟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草案三次审议稿将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特别是对应用程序(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有针对性规范。

  毫不夸张地说,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万众期待的法律。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与经济社会的持续深入融合,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越来越广泛。技术的进步改变了生活,但也带来了隐忧。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虽然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身处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

  全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法律的作用首屈一指。虽然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并不是没有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刑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但一来这些条款散布在多个法律法规之中,多头管理操作不易,二来刑法虽有威慑,但大多数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往往由于达不到定罪量刑的标准而无法使用刑法惩处。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法进入了立法者的视野。

  从2020年10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初次提请审议,到现在进行三审,这样的立法节奏充分显示了立法机构对这部法律的重视。其中的缘由并不复杂。

  一方面,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意在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保障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从初审到现在,相关领域新出现了一些无法忽视的问题,公众也表达了强烈诉求,而正视问题、回应社会诉求正是立法机构的责任。

  鉴于“大数据杀熟”日趋严重,三次审议稿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须保证自动化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并在事前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这一变化对消费者的意义在哪里?长期以来,旅游、打车、电商等各大平台都曾经被怀疑进行过“大数据杀熟”,但由于在消费者这边难以举证,站出来维权并且维权成功的消费者寥寥无几。而按照三审稿的规定,再遇此类维权投诉,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平台需要拿出证据,证明自动化决策不仅透明而且结果公平,没有通过自动化决策对某个消费者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三次审议稿新增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规定引起了专家的注意。可携带权的概念缘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通俗来说,数据可携带权将使得个人可以在同类或相似服务的不同服务商之间转换,比如要求银行把自己支付数据转移到另一家支付机构。明确可携带权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用户有了更大的选择权,有利于推动行业的竞争和服务的改善。

  明确可携带权符合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本意,但正如专家所说,在形成数据之前,企业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其权益也不能忽略不计,因此专家建议:“在立法倾向性上,我们除了要以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来保护个人信息自决权,还应该在立法上考虑企业所享有的数据权益,二者应当达到一定平衡,否则会对企业造成伤害。”类似建议值得听取。立法原本就是一门平衡各方利益的艺术。

  公众都在期待一部尽可能完善尽可能精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只要吸纳各方意见、倾听社会诉求,这样的愿望就不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