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护救人者,勿令善心变寒心
短评
辽宁的药店经营者孙向波因在店内对昏厥的老人齐某实施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到对方索赔。齐某一、二审败诉再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孙向波日前发声表示,“已心力交瘁,希望恢复平静。”
这场历经四年的纠纷,始于2017年9月7日。当时,齐某来到孙向波经营的药店买药,途中突然昏倒,孙向波见状当即给她做心肺复苏,其间压断其12根肋骨。同年10月,齐某把孙向波告上法院,索赔住院费用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救人者反被索赔,虽然老人确实有受伤,但这一案例无论在法律上或是舆论上都几无争议。
在舆论场中,公众并未因老人肋骨被压断而责难孙向波,道理非常简单。一来,根据监控录像,老人突然昏倒并不是遭遇了外力,而更多是由于自身身体状况,若非刚好在孙向波店里得到及时心肺复苏抢救,很可能像网友说的“他要是不救,家里可能就要安排吃席了”(意指办葬礼时宴请亲友的习俗)。二来,同样是根据监控录像,孙向波的心肺复苏意图是救人,明显没有恶意,更有医生指出心肺复苏本身就容易压断肋骨,即使专业医生操作亦很难避免,危急时刻最重要的是把人救活。明明是被救了命,不仅不感激还要索赔,着实理亏,实在很难不令人联想到“农夫和蛇”的故事,自然难以得到舆论支持。
而在法律上,齐某的主张也缺乏法理支撑。《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为什么齐某一、二审诉讼请求都被驳回。2020年12月,康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孙向波在给齐某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齐某不服上诉,沈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饶是如此,齐某仍向辽宁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法院再次裁定驳回,理由非常明确,直指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即“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这就说明,各级法院均认同“孙向波在给齐某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这个判断,法律上对于孙向波救人的意图与未违规的判断是没有争议的。
然而,可悲的是,就是这一在舆论与法律上均无争议的案例,却因齐某的纠缠给孙向波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他的生活,甚至可以说,这个救人的决定改变了他的人生。目前,孙向波经营的药店已经关了,他也坦言:“被纠缠的感觉十分痛苦”“承受了经济和名誉上的双重打击”。
孙向波感谢法律维护了正义,并表示以后还会救人,“该出手时还得出手”。“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虽然救人反被讹的案例中,救人者救助的都是具体的个人,但受益的并不只是个人。如果因为这些案例,造就了一个看到老人摔倒不敢扶、看到有人昏倒不敢救的冷漠风气,受损的是整个社会。
希望往后仍有更多像孙向波一样毫不犹豫救人的人,也希望往后不再有像孙向波一样因救人而被纠缠索赔的人。法律应彰显权威,给予救人者应有的保障,不要让救人者寒心遭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