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类投诉增长,广东消委会的提醒很及时

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来临之际,广东消委会发布了《2021年度广东消委会系统消费投诉分析报告》。2021年,广东全省各级消委会共处理消费者投诉384015件,居全国首位。从投诉性质看,投诉量排前三位的是合同类问题、售后服务问题和质量问题。与2020年相比,合同类投诉是全省唯一增长的投诉类型,其中互联网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和生活、社会服务类问题较为突出。
消费者投诉传统上大多集中在质量方面或者售后服务方面,合同类投诉急剧增长,超过前两者成为排在首位的投诉类型,这一现象应当引起关注。原以为签订合同后会有保障,不成想自己权益反而被套住。如何防范合同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防范陷入经营者给消费者设计的合同泥潭,也是一个应当引起普遍关注和注意解决的问题。
毋庸说,合同是消费者亲自签订的,防范受合同之害,毫无疑问要靠消费者自己谨慎。由于签字就代表同意、认可合同内容,一些怀有不良企图的经营者为了达到让消费者签字目的,往往说得天花乱坠,与合同实际所载内容经常不一致。为避免上当,签字前务必仔细看合同内容,看合同所载与经营者所说是不是一回事,切忌不看内容就盲目签字。
其次,不想占便宜就不会吃亏,不要怀非分之图、不切实际的幻想。像一些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经营者正是抓住了一些顾客的这种心理,让其出高价与其订立“协议录取”、“包过××分”之类的包过班。交钱容易退钱难,一旦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找培训机构退钱时,则推三阻四、迟迟不予退款。3月13日福建省消委会等机构举办3·15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时,就现场发布了一起“中公教育”保过班未保过、退款难的典型案例。避免陷于讨要款项的麻烦,还须合同签订前就好好想想,有没有“包过”之理。
再次,勇于维权,不要被霸王条款所蒙蔽。与普通合同双方事先协商、达到一致后才起草合同不同,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通常系其事先拟好、只等消费者签字的格式合同,有利于经营者而不利于消费者是难免的。消费者发现不合理后,不要只怪自己轻率,而是可以依照民法典规定主张相关条款无效,或者根据公平、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使经营者通过合同不当牟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图落空。
此外,与有预谋、有组织的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即使再谨慎也会成为弱势方,在相互博弈时处于下风。为改变这种不对称地位,还须在各级消委会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以及司法保护的同时,大力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作用,发现霸王合同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合同后,责令改正。也只有有力监管带来的市场净化,才会使消费者权益得到更有效保障,避免一不留神就陷进坑里。
还应引起注意的是,一些看似是民事合同、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纷争,实则已经涉嫌违法乃至犯罪。譬如“博士花11.98万元文眉”事件、数不胜数的经营者收消费者预付款第二天就跑路等事件,分明是骗取消费者钱财,而不是普通的合同纷争、消费纠纷。在注意避免把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的同时,也应防止把违法乃至刑事案件当成民事纠纷。也只有让那些不以诚信经营为正道、专以坑骗消费者钱财为目的者付出应有代价,而不是退钱了事、不用付出成本,他们才会权衡利弊、鉴于得不偿失的现实后果而不敢再进行坑骗活动。
3·15前夕,广东消委会发布的分析报告很及时,希望能对消费者有所提醒。 吴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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