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体验,请使用竖屏浏览

编剧的署名权为何被“偷”走?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陈立强 03-14 02:00

  街谈

  两会期间,十余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纠正海报等影视宣发物料不给编剧署名行为”的提案,引起关注。

  端茶送水打灯光跑龙套,都能拥有署名。然而作为主创的编剧有时可能榜上无名。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已经在去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为什么还会出现海报上不给编剧署名的现象呢?

  每个人都知道,无论做戏剧戏曲,还是拍电影电视剧网大(网络大电影)网络剧,都不离开剧本。剧本,乃一剧之本,可见编剧的重要性。然而,一些制作公司或者文艺出品公司不仅没有把编剧放在应有的位置之上,反而有意无意损害编剧权益。近年来,制作公司与编剧的矛盾不时见诸各种报道之中。

  作为主创人员的编剧,其最大的业界痛点则是编剧的署名权得不到完整意义的保障。一是在海报、片头等宣传发行的物料中随意剔除编剧的署名权。有些制作公司钻了《著作权法》对此没有明文条款规定海报要给编剧署名的空子,致使编剧的署名权益在某些范畴内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在正式上映或播出的影视剧署名中,导演、主要演员名字被置于醒目位置,而同样作为主创人员的编剧却可能被有意或无意地放在不显眼的角落里被敷衍。三是有些影视剧是根据小说原著改编的,小说作者参与了编剧过程,那么该作者既有小说作者改编的署名权,又有影视剧编剧的署名权。缺少其一,都是对作者权益的损害。

  编剧的稿酬支付也不尽如人意。编剧处于弱势的一方,被拖欠稿酬、少付稿酬或者尾款被赖账的现象并不鲜见,以至于很多编剧对于尾款能否拿到基本不抱希望。这几乎成了一个行业的痼疾。

  编剧权益得不到良好保障,还有一个表现,那就是他们有些创意或劳动成果有可能被抄袭与剽窃。有些制作公司拿到编剧的本子或创意大纲后,想着法子换人,换了人又对原先的本子或创意大纲进行改头换面,就这样剽窃了人家的东西又不付报酬。由于这些创意或成果系无形的知识产权,可能无法通过有形的物质形式进行固定,结果被他人盗用,当事人举证困难,吃了哑巴亏。

  造成以上现象的原因,是一些制作公司对编剧劳动成果的尊重不够,版权意识差,功利性太强,影视公司在宣发过程中,看到导演、演员对影视剧发行、推广有助益,署名不在话下。编剧署名,可能对宣发帮助不大,一些制作公司就把编剧的署名权落下了。这一点需要管理部门严格约束制作公司,在今后的宣发物料中,编剧的署名权应该与导演、主要演员同等看待。编剧本人在与制作公司签订协议时,自己也留个心眼,把这个诉求也写进合同里。

  至于制作公司对编剧创意或成果的剽窃以及拖欠稿酬现象,需要整个行业来规范。一方面需要制作公司的自律,另一方面编剧们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勇敢地站出来揭露,曝光一些害群之马。管理部门需要加大行业的管控力度,规范包括在宣发物料在内的各类署名制度,明确稿酬支付细则,打击剽窃、侵犯编剧成果的行为。这样,不让某些损害他人的公司或个人钻空子,才能有效地保护编剧的权益。

  尊重原创,尊重知识产权,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生态,可以使编剧们的权益得到良好的保障,编剧们没有后顾之忧了,就会创作出更多更精彩的剧本,给社会提供丰美的精神食粮。

  陈立强 天津师范大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