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只能如厕两次?职工劳动权益无关用工性质
短评
日前,浙江杭州一山姆会员店促销员因上厕所被开除,当事人表示“公司要求上班时间只能上两次厕所,必须在群里报备”。据当地人社局核查显示,劳务派遣公司并未有限制如厕次数的规定,但员工上班时间上厕所确需报备。
一天工作时间上厕所只能两次,且必须报备,不仅如此,在当事员工公布的群聊截图中,还有餐前半小时不准如厕的说法……一桩引发网友围观和热议的职场小事,之所以搞出这么大动静,可能是因为网友代入了颇多各自的体验与记忆。
“管天管地,还管××××”,这句曾被不少人用来揶揄公司日常管理的俗语,在这里倒是贴切。只不过这起员工如厕引发的纠纷,争论的不是利用如厕“摸鱼”的职场套路,而可能是一个劳务派遣性质员工最日常的劳动环境和权益保障。
依人社部门调查,在劳务派遣公司并未查实一天只能如厕两次的纸质规定,这一点当事员工其实在此前媒体报道中也有所提及,“工作手册、劳动合同都没有”的这项规定,既然在初步调查中也无发现,那要么是劳务派遣公司从始至终并未形成文字,或者就是用工方——山姆会员店在劳务派遣制员工的日常管理中有此要求(无论口头,还是纸质)。
无论哪一方,其实对特定岗位如厕需报备这一点都大体无异议,现在个案的焦点应该放在是否有明确的如厕限制(不论次数,还是餐前如厕禁令),以及“相关指令的发布方究竟是谁”的问题上。
理论上讲,劳务派遣制员工在进入用工单位后,对其的日常管理权限很可能在实际用工单位一方。而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执行国家标准”,不应该有所谓厚此薄彼的情况。如果像类似于出面接洽媒体采访的与山姆会员店签合同的员工所言,非劳务派遣员工如厕没有限制,但对劳务派遣制劳动者有事实上的约束,就相当不应该了。
另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是,此番劳动争议发生在劳务派遣员工与所谓“主管”之间。而按照当事员工收到的一份《限期回复违纪行为通知》所示,员工如厕问题是劳务派遣公司“收到卖场反馈”的内容之一,从中亦可见对派遣制员工进行日常管理的主体大概率在卖场。如果真的是卖场基于不同岗位的特定需求,才设置了不同工种差异化的如厕制度,那就需要认真讨论一下相关差异化制度的合理性与科学性问题。
而既然人社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也很有必要查明两个问题:其一,限制员工如厕次数、下达餐前如厕禁令是否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二,山姆会员店是否确实存在一部分自家员工也在执行一天只能上两次厕所、餐前半小时不许如厕的规定,并非仅针对派遣制员工,否则这就有违法律对两种性质劳动者同工同酬、同等对待的要求。
劳务派遣并不低人一等,一个普通派遣制员工的真实工作场景、处境以及最基本的劳动权益保障,一定程度上也是很多打工人的切身体验。山姆会员店这种大企业,更应该在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上做出表率。劳动监管执法部门实有必要以此个案来解剖麻雀、查明原委,过问一下这个同样兹事体大的普通劳动者如厕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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