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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反家暴典型案例

丈夫自伤自残威胁妻子属于精神侵害也算家暴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嫚 11-26 00:42

  昨日,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显示,李某通过自伤自残对妻子王某进行威胁,法院认为,该行为也属家庭暴力,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因此向王某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

  伤害自己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家暴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申请人小王与丈夫小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小李多次以跳楼、到妻子小王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小王也多次报警,但始终协商不成。为保证人身安全,小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申请人小李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小王造成身体损伤,但他自伤自残的行为会让小王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导致小王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小李的意志行事。属于精神侵害,小王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裁定:禁止小李对小王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小李骚扰、跟踪、威胁小王。

  说到此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说,此案丰富了精神侵害类型,明确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司法裁判原则,对人民法院处理精神侵害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吴景丽说,本案中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这不但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范围,也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为个体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后盾。

  实践

  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快速反应优势  

  生活中,家庭暴力比较隐蔽,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或者家庭暴力发生的现实危险,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法律救助,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很多受害者不会,甚至不敢、没有能力收集证据,如何打破这种困境?

  王丹说,2022年,针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最高法联合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存在较大可能性,比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证事实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更低。

  另一起典型案例中,李女士与丈夫2000年4月登记结婚,20多年间,她多次遭到丈夫的暴力殴打,最为严重的一次是被用刀威胁,李女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向法院提供了受伤照片、报警电话记录,而听证过程中她的丈夫声称,受伤照片是李女士自己摔倒所致,报警系小题大做。

  最高法民一庭法官助理马冉介绍,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李女士提供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其遭受了丈夫的家庭暴力,但从日常生活经验和常理分析,这个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已达到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所以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如果存在家暴情况,要及时保留照片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相关证据将作为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重要依据。

  在申请主体方面,考虑到恋爱、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专门就恋爱、交友或者终止恋爱关系、离婚后,纠缠、骚扰妇女的行为明确规定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观察

  诉请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数量增加  

  南都记者了解到,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再次强调禁止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对依法保护弱势群体,防止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实施暴力也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对施暴人或者潜在施暴人形成法律震慑,同时也通过案例对审判实践中常见问题作出回应,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报送的反家暴案例中选出了10个典型案例分两批发布。

  最高法表示,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不再局限于身体暴力,向人民法院诉请禁止精神暴力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审判实践中,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外,还有其他行为也属于精神侵害。

  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人的身体、心理产生直接伤害,法院需要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护好特殊群体利益。

  吴景丽说:“家和万事兴。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的态度。希望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学习、了解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延伸阅读

  “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1960年11月25日,3位多米尼加女性——米拉贝尔三姐妹被杀害。为了纪念这一事件,1993年的这一天,联合国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1999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出、60多个国家支持的倡议,将每年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

  这一纪念日确立的初衷是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暴力”一词显然包含了更丰富的含义。家暴受害者不再只是妇女儿童等传统意义上的“弱者”,形式也不再只是身体虐待。

  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开始施行,其中设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各级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结案件签发率逐年提升。

  整合:朱林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来源:央广网、澎湃新闻